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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鹏辉与被上诉人王可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鹏辉,男,200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法定代理人魏守孝,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鹏辉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东伟,女,196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鹏辉,男,200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法定代理人魏守孝,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鹏辉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东伟,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鹏辉之母。
委托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可,女,200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法定代理人王宪中,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可之父。
上诉人魏鹏辉与被上诉人王可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3)唐民一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魏鹏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魏鹏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君
审判员 赵 森
审判员 刘亚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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