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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 代表人张旭东,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
代表人张旭东,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路382号。
代表人高海龙,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旗(又名刘红旗),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樊华巧,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少勋,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朵朵,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洪旗、徐少勋、代朵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民商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与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艳、上诉人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豪、被上诉人刘洪旗的委托代理人樊华巧、被上诉人徐少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12月19日19时05分,在新野县朝阳路农发行门口处,被告徐少勋驾驶豫R30K37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西向东刘洪旗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洪旗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31日,经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少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洪旗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到新野县人民医院诊治,紧接着就被送往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右胫骨腓骨开放性粉碎型骨折、左侧额颞叶脑挫伤、失血性休克。2012年12月31日,医院给原告行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及外固定支架固定术。2013年1月18日,原告出院,住院30天,支出医疗费62570元,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2013年1月23日,原告转入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3月11日出院,住院47天,支出医药费3138.17元。2013年5月23日,原告再次到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胫骨骨折不愈合。2013年6月13日,原告出院,住院20天,支出医疗费共7403.9元。原告住院期间另支付门诊费用1593.06元,购买残疾生活辅助工具支出768元,支出交通费1500元,由其妻子魏书芳及儿子刘辉护理,魏书芳月平均工资为2594元,其子无固定收入。2013年12月29日,南阳医专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1、刘洪旗右胫骨骨折不愈合,构成八级伤残。2、刘洪旗左侧额颞叶脑挫伤经治疗后导致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3、刘洪旗的后期治疗费用及护理依赖时间因后期治疗的不确定性,需进行一次或多次手术,故无法给予准确鉴定。
原告及其妻魏书芳均在新野县兴旺毛刷厂工作,原告月工资为3500元。原告住院期间,原告及其妻魏书芳工资均被单位停发。被告徐少勋已支付原告50000元。豫R30K37小型轿车所有人为代朵朵,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9月21日0时至2013年9月20日24时止;在被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投有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25日0时至2013年10月24日24时。2013年4月1日,经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的电动车车损为1973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徐少勋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徐少勋应承担此事故8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徐少勋驾驶的豫R30K37轿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分别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保险期间,被告徐少勋驾驶机动车辆将原告撞伤,被告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依法应分别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和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分别按实际支出的74705.13元及768元计算。误工费按每月3500元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共375天为43750元。魏书芳的护理费按月平均工资2594元计算97天为8342元,刘辉的护理费按每天56元计算97天为5432元。因原告出院后仍需1人护理1年半至2年时间,可暂定为180天,每天按56元计为10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均按每天30元各计算97天均为291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右胫骨伤残八级,左侧额颞叶脑挫伤伤残十级,按照河南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计算20年的32%为130832.77元。此事故导致原告伤残,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可酌定为20000元。交通费1500元、电动车损失1973元均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上述各项共计303202.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2000元,剩余的181202.9元,应由被告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0%为144962.32元,扣除被告徐少勋已支付的50000元,剩余94962.32元由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洪旗12200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洪旗94962.32元。案件受理费598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6680元,由原告刘洪旗负担2000元,被告徐少勋、代朵朵负担4680元。
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交强险应分项赔偿;误工时间计算过高;护理费应以一人计算,且仅计算住院期间;残疾赔偿金应依农村标准;精神抚慰金过高;车损应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
刘洪旗辩称:交强险不应分项,原审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正确,精神抚慰金适当,电动车损失由物价部门评估合理。
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辩称:对电动车损失同刘洪旗意见,其他费用计算同意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意见。
徐少勋、代朵朵辩称:同意刘洪旗意见。
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残疾器具费不真实,不应支持;误工费标准过高;护理费只应计算住院期间,且护理人员工资不真实;残疾赔偿系数应以31%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事故责任应以3∶7为宜。
刘洪旗辩称:残疾辅助器具属实,无证据证实误工证明虚假,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合理。
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辩称:除事故责任划分外,其他同意太平财险南阳支公司意见。
徐少勋、代朵朵辩称:事故责任划分认可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其他同意刘洪旗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洪旗因事故造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型骨折,轮椅与拐杖是其必须的残疾辅助器具,被上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及收据上均加盖了药店的发票专用章,该项费用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被上诉人刘洪旗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出院后1年—2年内仍需护理,据此,原审确定的护理期限及人数有充分依据。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亦符合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刘洪旗居住地位于城镇,应依城镇标准计算损失。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刘洪旗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不真实,但不能提供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刘洪旗构成八级与十级两处伤残,原判按照32%赔偿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支持20000元精神抚慰金也未超出合理标准。上诉人核定的车损数额系单方认定,在被上诉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应当以专业机构的鉴定为准。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并结合相关事实,原判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较为合理。设立交强险的宗旨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免使第三人在肇事方无力赔偿时得不到救助,不应分项赔偿,故对上诉人主张交强险应分项赔偿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1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胡珊珊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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