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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保明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保明,男,汉族,1957年5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瑞莹、陈学广,宛城区司法局茶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保明,男,汉族,1957年5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瑞莹、陈学广,宛城区司法局茶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东路18号。
法定代理人丁旭萌,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保明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保明的委托代理人李瑞莹、陈学广,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荣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762元,退还给上诉人贾保明。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薛庆玺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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