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保明,男,汉族,1957年5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瑞莹、陈学广,宛城区司法局茶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东路18号。 法定代理人丁旭萌,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保明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保明的委托代理人李瑞莹、陈学广,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荣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762元,退还给上诉人贾保明。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薛庆玺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