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建,男,生于1969年9月18日,汉族,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昌铜铝型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长江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谷东昌,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黎照,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河南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永圣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柳总超,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杨长建、河南德昌铜铝型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南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退还上诉人杨长建55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德昌铜铝型材股份有限公司2070元。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杜 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