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信臣路经营“明东羊肉汤菜馆”。2013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每斤1元的价格,购得一蛇皮袋50公斤散装食盐,并将该食盐用于制作供顾客、店内员工食用的饭菜。2013年3月20日,南阳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在陈某某经营的明东羊肉汤菜馆内查获上述食盐。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陈某某供顾客、员工食用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为0,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要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雷某、兰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信臣路经营“明东羊肉汤菜馆”。2013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每斤1元的价格,购得一蛇皮袋50公斤散装食盐,并将该食盐用于制作供顾客、店内员工食用的饭菜。2013年3月20日,南阳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在陈某某经营的明东羊肉汤菜馆内查获上述食盐。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陈某某供顾客、员工食用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为0,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我当时购买了多少食盐我不知道。我忘了当时买盐付对方多少钱。该男子卖的食盐是蛇皮袋包装的,我记得写有“碘盐”字样,其他记不清楚了。该男子没有给我说明该食盐的来历。我不知道我购买的食盐和在超市等正常经营食盐的摊点购买的食盐是否一样。我买的这些食盐在我经营的饭店使用了。我不知道食盐是国家特许经营专卖食品。南阳市盐业管理局的询问笔录属实。我饭店是我日常经营,来客接待收钱之类的活,我丈夫兰某某负责进货购物之类的活,也就是我负责前台经营,他负责后勤保障,是我们夫妻两分工合作经营。2013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一男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到卧龙区七里园乡信臣路我经营的明东羊肉汤菜馆,该男子问我是否要盐,经讨价还价我买了一大袋盐,我就放在店内供来喝羊肉汤的顾客食用,2013年3月20日被南阳市盐业管理局查获。卖盐的男子特征我记不清楚了。没有留他的联系方式。他骑的机动三轮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我丈夫兰某某不知道我买盐的事。当时我购买一大袋子散装盐,大概是50公斤,具体多少钱我现在忘了。该男子说这盐和市场上卖的一样。因为这比市场上购买要便宜一些,所以我才买。这些盐我供来喝羊肉汤的顾客食用了,我自己也食用了一些。盐业部门去查获时那一袋基本已经快用完了,基本就餐桌上剩余的一些了。顾客来我店喝羊肉汤时都要根据自己的口味用盐,我就把购买的这些盐用胶盒放在餐桌上供顾客食用。这些顾客都是不特定的,谁来喝羊肉汤都可以食用。我购买的盐的包装我记不清楚了。营业额是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当时从驾驶三轮摩托车男子处购得蛇皮袋装散盐50公斤,价格1元一斤,共100元。 ……我用这袋盐做成的食品销售额大概是三万余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雷某证言: 我在岳父开的明东羊肉汤菜馆帮忙。我就是帮忙的,有活儿就招招呼呼。我在明东羊肉汤菜馆断断续续大约有几个月。这个羊肉汤菜馆早上买羊肉汤。中午和晚上一般都是炒菜,买面饭。平时就是我岳父、岳母招呼生意的。店里有三个打杂、炒菜的。店里羊肉是自己宰的。青菜是我岳父买的,别的油、盐、酱、醋类的我不清楚是谁负责购买的。 (2)证人兰某某证言: 我听妻子陈某某说盐业局来人将店里的盐提取了一些拿走了。但是我妻子也没有说这些盐是从哪儿买的,后来我听说是有个男的送到店里的。陈某某当时购买了多少食盐我不知道。油、盐、酱、醋类的食材平时都是我妻子买的。至于这些盐是什么装的我还真不清楚。妻子从那名“送盐人”处购买的食盐和你在超市等正常经营食盐的摊点购买的食盐瞅着样子是一样的。我妻子从其这名“送盐人”处购买这些食盐就在饭店里使用了。我不太清楚食盐是国家特许经营专卖食品。我是负责后勤保障,平时买菜,在店里烙馍。我妻子陈某某一天到晚就在店里招呼生意。我家的羊肉汤菜馆早上卖羊肉汤,中午及晚上卖面饭,带炒菜。经营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平时店里就是我们夫妻两人分工合作经营。 (3)证人吴某某证言: 我是南阳市盐业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单位没有对饭店及卤肉等经营性场所制定购买食盐场所,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市场上允许销售的食盐是两种包装,一中是日常生活用的400g小包装袋,另一种是蛇皮袋装包装的50公斤装的精制碘盐。400g小包装食盐供应老百姓食用,平时在市场上流通,但是这个50公斤包装的精制碘盐不在市场流通,直接供应大型工厂、企业使用,一般供应醋厂、调料厂、食品加工厂、大型养殖场等,且这种50公斤包装的精制碘盐实行空袋回收制度。哪个厂家使用了,必须将使用过的空食盐包装袋上交盐业部门。这种盐市场上见不到,老百姓在正规的超市及批发部门购买不到。50公斤包装的精制碘盐,哪个工厂想要,必须到盐业部门备案,盐业部门得对其单位以及厂地、用量进行估算,之后在按月定量供应,这种50公斤的包装食盐不对个人以及批发部、超市销售的。 3、鉴定意见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NOWT201310555检验报告 证实2013年3月22日检验从陈某某处抽样250g样品,依据GB5461-2000,GB26878-2011检验标准可见所见项目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GB5461-200,GB26878-2011标准要求。 4、书证 (1)被告人陈某某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情况; 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犯罪前科 (3)受案登记表、南阳市盐业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证明南阳市盐业局将信臣路明东羊肉汤菜馆适用工业盐供顾客食用案件移交给蒲山分局的事实 (4)南阳市盐业局盐业违法物品抽样送检表、查封扣押通知书清单、盐业行政处罚通知书 证明南阳市盐业局于2013年3月20日在南阳市信臣路明东羊肉汤菜馆扣押违法盐产品2.5KG,并于2013.3.28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5)蒲山分局从南阳市盐业局提取的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一份 证实南阳市辖区是我省严重缺碘地区,若使用非碘盐会 因食物来源中摄入碘不足而引起碘缺乏病。 (6)证人吴某某工作证复印件 证实其系盐业部门工作人员。 5、物证 南阳市盐业管理局提供从明东羊肉汤菜馆散装食盐照片、及移交包装蛇皮袋。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某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生产销售数量、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5000元,下余罚金人民币5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杜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