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窜至南阳市车站路南铁嘉园一号楼前,将王某家未上锁的白色迪卡龙20型自行车盗走。随后,邵以4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南阳市八一路修车子的李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300元。 2、2014年7月25日左右中午,被告人邵某某窜至南阳市车站路南铁嘉园四号楼前,将赵某某未上锁的黑白相间的GDTM自行车盗走。随后,邵以3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南阳市八一路修车子的李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350元。 3、2014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邵某某窜至南阳市车站路南铁嘉园一号楼前,将沈某某家的黑色美利达山地车盗走。当天下午1时许,邵将该车以200元价格卖给南阳市兴隆路苹果市场修理摩托车的杨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600元。 4、2014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邵某某窜至南阳市车站路南铁嘉园一号楼前,将李某甲家的红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邵某某行至小区门口处被门卫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该车价值350元。 案发后,邵某某盗窃的4辆自行车已经全部追退失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已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多次窜至南阳市车站路南铁嘉园院内,盗窃四辆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窜至南铁嘉园一号楼前,将王某家未上锁的白色迪卡龙20型自行车盗走。随后,邵以4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南阳市八一路修车子的李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300元。 2、2014年7月25日左右中午,被告人邵某某窜至南铁嘉园四号楼前,将赵某某未上锁的黑白相间的GDTM自行车盗走。随后,邵以3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南阳市八一路修车子的李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350元。 3、2014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邵某某窜至南铁嘉园一号楼前,将沈某某家的黑色美利达山地车盗走。当天下午1时许,邵将该车以200元价格卖给南阳市兴隆路苹果市场修理摩托车的杨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600元。 4、2014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邵某某窜至南铁嘉园一号楼前,将李某甲家的红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邵某某行至小区门口处被门卫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该车价值350元。 上述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盗窃的四辆自行车现已全部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大概十几天前的中午,我到南铁嘉园大门口处第一栋楼下的道牙上停放一辆银白色折叠自行车,没有锁,我就骑上走了。又过了两天的中午,我转到南铁嘉园最里面的一栋楼,见道牙上停放一辆黑白相间自行车,没有锁,我又骑上走了。这两辆车我都卖给八一路一个修自行车的男的,一辆卖40元,一辆卖30元。两三天前的早上,我又到南铁嘉园第一栋楼处,见道牙上停放一辆黑色赛车,没有锁,我就骑上走了。骑到白河南的一个修电车铺,卖了200元。昨天(2014年8月8日),我又到南铁嘉园院内,中午13点多转到大门处第一栋楼,见楼前的道牙上有一辆红色赛车没有锁,我就骑上自行车走了。到大门口处被保安拦住了,后他报警,我就被带到派出所。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7月22日晚上21时许,我儿子骑的自行车停放在南铁嘉园1号楼下,直到23日晚上发现不见了。自行车是迪卡龙20型,白色。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8月8日下午15时许,我儿子说他在南铁嘉园楼前的红色捷安特自行车不见了。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半月前的一天中午,我把自行车放在南铁嘉园4号楼前的道牙上,没有锁,半小时后下楼出去发现车子不见了。自行车是个黑白相间的山地赛车,GDTM牌子。 (4)被害人沈某某陈述:大概一个星期前的一天中午12点多,我儿子把自行车放在南铁嘉园1号楼前的道牙上,没有锁,下午两点多上课时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自行车是个黑色美利达型山地赛车,斜梁处有少许红漆。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证言:前几天我们小区的业主们反映有几辆自行车被盗了,我们门卫就对进出的陌生人特别留意。上午10时许,有个年轻娃进了我们小区,昨天他也进了小区,在里面转了很长时间。今天他进小区后,我们就从监控录像上一直看着他,他在院里转转,又坐电梯上楼转,直到下午14时许,他在楼前骑上一辆红色赛车走。我们在门口拦住他,问自行车是不是他的,他不说话,我们就报警了。 (2)证人杨某某证言:我在南阳市兴隆路上开了一家叫超威的摩托修理店。2014年8月5日下午13时许,有个年轻娃骑了一辆黑色赛车来到店里,他要卖车,后来以200元成交。 (3)证人李某乙证言:我在南阳市八一路路边修自行车。大概半月前的一天下午,有个年轻娃推了一辆白色自行车到摊前,他缠着我便宜点卖给我,最后商量好给他40元。又过了两三天,他又骑一辆白色自行车过来,我给他30元。 4、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47号鉴定书:捷安特自行车价值350元,迪卡龙自行车价值300元,GDTM自行车价值350元,美利达自行车价值600元。 5、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抓获经过 (3)物证照片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邵某某不持异议,证据客观关联、指向一致、体系完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次数、犯罪数额、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