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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辉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辉,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辉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 院提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辉,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辉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被告人赵辉捡到了吴新举丢失的临时身份证和驾驶证后,于9月20日用该证件与南阳畅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豫R960C7凯美瑞轿车租赁一周的协议。2013年9月23日,赵辉伪造照片是赵辉、名字是张波的身份证和张波豫R960C7行车证及张波以购买的方式获得豫R960C7轿车所有权的注册登记摘要信息,经朋友乔金健介绍,以急需用钱为由,以张波的名义向沈宗印、武某甲抵押借款8万元,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后,剩余的74000元,赵辉用于日常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赵辉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赵辉使用吴新举的临时身份证和驾驶证与南阳畅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豫R960C7凯美瑞轿车租赁一周的协议。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赵辉伪造照片是赵辉、名字是张波的身份证和张波豫R960C7行车证及张波以购买的方式获得豫R960C7轿车所有权的注册登记摘要信息,经朋友乔金健介绍,以急需用钱为由,以张波的名义向沈宗印、武某甲抵押借款8万元,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6400元后,剩余的73600元,被告人赵辉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豫R960C7凯美瑞轿车已追退南阳畅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辉的供述:
2013年9月份,我拿着捡到的武某乙的驾驶证和临时身份证到工业路的畅麒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租金380元的价格租了一辆豫R960C7黑色凯美瑞轿车。租期7天,当时交了5000押金。租车后的第三天,我因为没钱,就萌生了把此车抵押出去弄点钱花的念头。于是我通过朋友乔金建介绍,联系到了武某甲。我用15565786220的电话给武某甲联系,说我急需用钱,有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想抵押给他。对方让我在第二天下午带上车辆的登记证书、行车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在南阳市一中附近交易。第二天下午我带着我伪造的证件见到武某甲,他见我提供的证件都一致就同意抵押,后经讨价还价,以8万元抵押该车,并让我给他打了一张8万元借据。当时扣了6400元利息,第二个月又给了武某甲6400元利息。之后一直就给过他钱。后来,武某甲给我联系说车是租车公司的,现在车已经被租车公司开走了,要我还钱。后来他光给我联系,我就没再接他电话。我伪造的名字是张波,照片是我的证件是在街头看的做假证小广告,花了500元让做的。这钱我挥霍了。
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
2013年9月20日,一个男子拿着武某乙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到我公司租了一辆丰田,车牌号豫R960C7,租期7天,每天租金380元,当时交了5000元租金,到9月27日租赁到期,但是对方未还车。给对方留的电话15565786220联系,电话关机。9月30日,我们通过车上的定位系统找到车在建设东路一个小区内,当时车上有个人,我问他,他说一个叫乔金建的男的将车抵押给我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武某甲证言:
2013年9月22日下午,我接到一个年轻娃电话(15565786220)说急着用钱,有辆车想抵押给我。我就约他在市体育中心北门见面。后来这娃开着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车牌号豫R960C7,我们在体育中心北门见面后,我大概看了一下车况后,对方想押10万元,后来经过讨价,最后同意以8万元抵押该车。我告诉他让他23号下午5点把车辆的登记证书、行车证及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带上,在南阳一中附近交易。23号下午5点,我见到了这个娃。我当时看到车辆登记证上的原车主叫姬峰,转移后的车主名字叫张波,并且车牌号和他要抵押的一致。这个娃的身份证复印件与该车手续上的车主姓名也一致,并且照片是他本人。我看手续都齐全,就当场把8万元交给他,签订了合同,他也打了借据。9月28日,我开着车被一个叫赵某的拦住,问我怎么开着这车,我说是别人抵押给我的,然后赵某说这车是他们租赁公司的。事情就是这样。事后我给张波联系,开始答应,随后手机就一直出于关机状态。这8万元本金没还,还了两个月的利息,每月6400元。借据上面的沈宗印是我干亲,因为这8万中5万是他的,3万是我的,所以写他名字。
(2)证人武某乙证言:
今年大概9月初我的临时身份证和驾驶证丢了。我驾驶证没有挂失,身份证在当地派出所挂失补办了。
4、书证
(1)被告人赵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证实被告人赵辉的刑事责任年龄。
(2)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赵辉2012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到案经过两份;
(3)扣押清单;
证实豫R960C7轿车被扣押的情况
(4)检查笔录;
(5)由武某甲提供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证实被告人赵辉以张波名义签订借款合同
(6)借据;
证实被告人赵辉以张波名义借沈宗印8万元整,用豫R960C7轿车作抵押
(7)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被告人赵辉伪造了名字是张波,照片是赵辉的身份证
(8)行车证复印件;
证实被告人赵辉伪造了名字是张波的豫R960C7轿车行车证
(9)注册登记摘要信息复印件;
证实被告人赵辉伪造了名字是张波的豫R960C7轿车注册登记信息
(10)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实被告人赵辉用吴新举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租赁豫R960C7轿车一周的事实
(11)领条;
证实被害人赵某于2013年10月25日领走豫R960C7轿车。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赵辉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辉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累犯、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辉的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辉退赔未退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杨相全
审 判 员  杜 帅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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