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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南阳市人民路府衙“枫情网吧”楼下,盗走被害人聂某某的银灰色雅迪电动车一辆,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4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在南阳市人民路府衙“枫情网吧”楼下,盗走被害人焦玉荣的银灰色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4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谭某在南阳市宛城区解放社区东马道盗窃井某某的小八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4年6月底,被告人谭某在南阳市火车站“苹果网吧”,趁被害人赵某某睡觉之机,将赵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3手机盗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南阳市人民路府衙“枫情网吧”楼下,盗走被害人聂某某的银灰色雅迪电动车一辆,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该电动车已于2014年7月16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发还给被害人聂某某。
2014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在南阳市人民路府衙“枫情网吧”楼下,盗走被害人焦玉荣的银灰色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4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谭某在南阳市宛城区解放社区东马道盗窃井某某的小八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元。该电动车已于2014年7月16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发还给被害人井某某。
2014年6月底,被告人谭某在南阳市火车站“苹果网吧”,趁被害人赵某某睡觉之机,将赵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3手机盗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经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5000元。
另查明: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谭某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谭某供述:
2014年7月9日凌晨大概2点左右,我一个人来到南阳市府衙附近的“风情网吧”楼下,看到一辆7成新踏板样式的雅迪牌电动车没有锁大锁。于是我就推上这辆电动车走了,推到没有人的地方之后我就在这辆电动车上找到一把螺丝刀,用螺丝刀将电动车前边撬开后将点火线接好,接好后骑上走了。沿人民路往北走到公园那里时被民警抓住了。
大概两三个星期前的一天中午,我在大统百货附近的一个幼儿园旁边盗窃了一辆红色电动车,我用打火机将电动车电线烧开之后将线接在一起,然后把车偷走了。偷走之后我将这辆电动车骑到火车站附近一个修电动车的店里想卖掉,但是店老板问我要手续,他说让我把电动车放在那里,先给我30块钱让我回家拿手续,我拿了30块钱之后就走了。这是一辆红色的电动车,具体是什么牌子的我记不清楚了。
大概一个星期前的一天晚上,我一个人在火车站广场“苹果网吧”睡觉,等我醒了之后发现有一个男的上网睡着了,他的手机放在电脑桌子上。于是我就趁他不注意将手机偷走了,这是一部白色小米3牌手机,偷走之后我将手机卡放在了我的身上。将手机以800元卖到了天桥旁边的一个手机店里。
大约15天前的一天晚上,我在南阳市区转,准备找合适的电动车盗窃,后来转到南阳市府衙门口“风情网吧“门口时发现一辆三四成新的银灰色踏板式电动车没有上锁,什么牌子我记不清楚,我看没人看,我就将电动车推到没人的地方,将电动车的点火线接上骑走了,后来我又找个网吧休息了,天亮后我将电动车推到路上,见到一个流动收购电动车的三轮车,将这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了。我卖的时候将电动车的后备箱上边粘的透明胶扯掉,后备箱比较破。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聂某某陈述:
2014年7月8日22时许,我自己骑着家里的电动车到南阳市府衙的风情网吧去上网,到了之后我将电动车停在了网吧楼下,没有锁大锁。之后我就到网吧去上网了,今天早上上网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了。当时我也没有报警,电动车平时是我父亲聂立春骑的,电动车里边放的物流单子上有我父亲的电话,民警打电话联系到我父亲之后我们就赶紧过来报案了。我被盗的是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踏板样式的。车架号是595121263812761,电机号是16ZW483830833TC620138C.电动车是2012年7月8日买的,购买价格是3200元钱,发票上开的是我母亲徐娜的名字。电动车一直没有换过电瓶。
(2)被害人井某某陈述:
2014年6月25日中午大概11点左右,我爱人赵楠楠回家后将电动车停在了我们位于东马道的暂住处门前,之后就回家休息了。等到下午14时许出门时发现电动车被盗了,当时我打110报了警,但是后来因为忙也没有到派出所去记笔录。我被盗的是一辆红色小八哥牌电动车,是踏板样式的。2008年花2650元在老家周口买的。电动车比较旧,电瓶是去年才换的新的,因为时间长了,电动车手续找不到了。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2014年6月30日晚上,我到火车站附近的“苹果网吧”上网,7月1日凌晨2时许我在网吧睡着了,醒来后发现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不见了,我找了找也没有找到就离开了。我被盗的是一部白色的小米3手机,买的时候价格是2060元,被盗手机的手机号是15037563157。手机被盗后我把原来的号又补出来了。手机被盗后我感觉找回来的可能性不大就没有报警。
(4)被害人焦某某陈述:
2014年6月22日晚上8点多,我到府衙的风情网吧上班,将自己起的电动车停放在了网吧楼下。电动车没有锁大锁,到23日凌晨一点多我下楼时电动车还在,等到23日6点左右下班时发现电动车被盗了,当时我没有报警。我被盗的是一辆踏板样式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车,是我在2010年年底花2900元买的。电动车手续放在家中,我随后将手续拿过来。
3、证人唐某某证言:
大概一个星期前,有个20多一点,脸稍瘦,个子不高,四川口音的男孩到我在中州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开的唐师傅摩托车电动车维修部,他推了一辆红色踏板样式的电动车要卖给我,问我要不要,我问他有没有手续,他说有但放在家里了,我说那不行,你得把手续拿来了我才敢要,他说有手续了多少钱,我说也就是一两百块钱吧,后来他说没手续多少钱,我说没手续不要,他说我现在没有车费你先给我50元钱我回家拿手续,我拿来手续了你再给我补剩余的钱行不行。我说最多能先给你拿30元钱,等你把手续拿来了再给你补清,先把你的身份证让我看一下,我把身份证号码,地址,姓名登记了一下,然后他签字了。我还说来拿钱的时候必须要把身份证,电动车手续带齐我才给余下的钱,我就把30元钱给他了。他就拿着钱走了。之后那个男子一直没有把发票给我送过来。我不知道电动车是偷来的,他说是从家骑来的,坏了不想修了,修了也不值了。
4、鉴定意见
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实谭某盗窃的三辆电动车及一部手机鉴定价格共5000元人民币。
5、书证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
证实被告人谭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谭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材料
证实被告人谭某于2012年因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抓获经过
被告人谭某于2014年7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4)接收证据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了梅溪分局民警对谭某盗窃的电动车追回两辆。
(5)发还物品清单
证实了梅溪分局民警已将追回的两辆电动车分别发还给了被害人聂某某和井某某。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谭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性质、盗窃次数、涉案金额、累犯、认罪态度、部分赃物已追还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姜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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