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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旭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3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旭,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3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旭,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11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旭携带匕首窜至南阳市新华路窑厂附近,尾随下班回家的王某某至窑厂一小巷内时,上前抓住王某某的头发使用言语威胁和将头撞墙的方法逼其交出财物。王某某大声呼喊救命,附近的住户韩某乙和韩某甲听到呼救声后赶到现场将张旭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张旭的行为已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是抢劫,只是耍流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旭携带匕首窜至南阳市新华路窑厂附近,看见下班回家的被害人王某某身背挎包独自一人行走便想抢劫。尾随其至一小巷内时,上前抓住王某某的头发,使用言语威胁和将头撞墙的方法逼其交出财物。王某某大声呼喊“救命”,附近的住户韩某乙和韩某甲听到呼救声后赶到现场合力将被告人张旭制服。后赶到现场的民警将被告人张旭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旭供述:2014年6月11日深夜11点多,我沿着新华路自西向东走,看见一个女的背个挎包往西走,拐进一个道里往窑厂去。我看她一个人还背个包,就想抢她点钱。我跟着她拐进一个夹道,加快脚步赶上去,上前拽着她头发,把她头按在墙上不叫她说话。准备抢她包的时候,她喊“救命,抢劫”。我怕被逮着就跑了,跑到一个死胡同,拐出来的时候被两个男的打倒了,后就被带到派出所。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在南阳市人民路一婚纱摄影店上班,下班时已经晚上十一点多。我沿新华路往西走,走到华丰宾馆对面小巷子处时回头看见一个男子在后面跟着我。跑到道口时想着快到家就放慢脚步,刚走几步就被一只手抓住头发,回头看见一个平头男子恶狠狠看着我,我害怕就喊救命,他拽着头发把我头往墙上撞,还威胁我不要喊,不然就用刀捅我。我越害怕喊声越大,这时从道口过来一个人,那人就往小道里跑了。过来的男子见我喊救命还哭,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刚才有人抢我东西。正说着又过来一个年轻男子,刚才逃跑的男的又拐出来了,这两个男的就把他按在地上。我报警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甲证言:我在南阳市八一路梅溪河窑厂暂住,晚上大约12点,我准备出门接女朋友下班。我刚打开门看见一个男的背一个黑色挎包要进来,我不让他进,他往梅溪河方向走了。我走到河边时,看见刚那个男的站在那,旁边有个大叔说他是抢劫的,我就和大叔上去把他按倒······
(2)证人韩某乙证言:晚上12点左右我从新华路华丰宾馆对面夹道往八一路走,听见前面有一女的喊“救命啊,抢劫了”。我赶快往前跑去,看见一个女的很惊慌,说有人抢劫,我问她人上哪了,她指了一个道说是个死路。我准备去追赶,从道里跑回一个背包的男子,那女的说就是他。这时从道里出来一个年轻娃,我告诉他前面的人是抢劫的,我和年轻娃就一起上去把那男的制服了······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抓获经过
(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
(4)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证据客观关联、指向一致、体系完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旭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张旭辩称自己不是抢劫,只是耍流氓。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准备抢劫,在发现被害人后实施暴力,抢劫目的明确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且被害人也证实其被抢劫的事实。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旭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旭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邢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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