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安正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琳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魏某某自2005年至2014年2月任西峡县双龙镇后湖村二道河组组长。2011年1月1日,西峡县星达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二道河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2.28亩,租金每年20050元。星达公司将一年租金20050元交于组长魏某某后,魏将钱占为己有用于自己生活开支。 2014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将20050元追回后退还二道河组。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租地协议等书证,证人程某某、符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另有户籍证明、报案、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峡县双龙镇后湖村二道河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星达公司上交的租地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魏某某时任西峡县双龙镇后湖村二道河组组长。西峡县星达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和二道河组签订租赁土地22.28亩的协议,每年租金20050元。魏某某利用组长身份将星达公司上交其的一年租金20050元占为己有后用于自己生活支出。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将侵占的20050原退还于二道河组。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租地协议书,任职证明,收到条等书证,证人程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自己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西峡县双龙镇后湖村二道河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星达公司上交本组集体的租地款2005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还二道河组损失20050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晓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