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金岐、李颖博,人民陪审员郭小旦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喻银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2月,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为了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通过伪造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生产记录、会计报表等材料,将本公司实际于2008年已经关停的酒精生产线,拟申请作为当年西峡县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呈报至西峡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审查。时任西峡县财政局经济建设债务股股长的被告人李某,在对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报送过程中,已经意识到该项目可能存在虚构产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严格审核把关义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盲目听从本单位主管副局长孙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将申报材料予以上报。2011年底,市财政局下达了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确认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中央奖励资金238万元,通知同时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奖励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积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的追回奖励资金。被告人李某没有认真履行检查验收工作职责,仅仅将资金到位情况汇报给孙某某,孙某某让被告人李某通知企业办理拨款手续,2012年1月16日、2012年2月13日分别将200万元、38万元共计238万元全部拨给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 2013年,省审计厅对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申请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审计后,认定该项目属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 2014年8月28日,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将100万元骗取的中央奖励资金上缴西峡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29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2014年9月17日,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将剩余的138万元骗取的中央奖励资金上缴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庞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材料等书证,另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立案决定书,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我审查了呈报材料,也到现场去看了,资金的用途也没有挪用,确实用于企业了。另外,在案发前经我多次申请,要求已经挽回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应按照138万元的损失数额量刑,我在整个过程中只是起到很小的作用,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喻银根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38万元的事实不准确,因在案发前已退还资金100万元,故本案的损失数额应为138万元而不是238万元,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二、本案是一个多因一果的犯罪事实。其理由是:(1)李某所从事的淘汰落后产能材料上报工作并非是其本人法定的工作职责,而是根据领导临时安排的临时职责,李某在从事该项工作中更多的是听从主管领导的安排。(2)李某上报材料的活动是诸多申报、审核审查部门环节中的一部分,其行为并不能独立造成国家资金被骗的后果。(3)被告人李某的过失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事实过程中作用很小,情节显著轻微;三、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1.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9日传唤李某到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而李某在此之前已主动到检察机关,并于2014年8月26日写一份情况说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2.被告人李某出于支持本地区经济发展,帮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良好愿望触犯刑律,且在此过程中未谋取任何私利。3.当2013年年底审计机关发现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套取国家资金之后,李某就向财政局领导反映这一问题,并要求追回套取的国家资金,同时还到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要求返还所套取的国家资金,后资金238万元已全部追回,国家财产未受损失。4.被告人李某在此之前工作能尽职尽责,本次违法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始建于70年代初,2006年至2007年进行了酒精等技术改造,2007年9月开始试生产,但由于环境保护等原因,在“十一五”期间将分年度关停,从2008年年初该公司酒精生产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西峡县人民政府曾下文件让该公司酒精生产线关闭。2011年2月,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为了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通过伪造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生产记录、电费支出、会计报表、库存商品、纳税凭证等材料,以西工信(2011)8号文件,拟申请河南西峡县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材料上报西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西峡县财政局、西峡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三家,然后由三家职能部门审查后在文件上盖章。时为西峡县财政局经济建设债务股股长的被告人李某,在对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过程中,已经意识到该公司可能存在淘汰落后产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未认真审查所申报材料中的虚假资料,也未到实地调查,走访该公司是否符合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在向财政局主管局长孙某某(另案处理)汇报时,曾提到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不符合上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但孙某某依然表态让企业准备好材料上报。后李某将申报材料予以上报。2011年12月31日南阳市财政局宛财预(2011)910号文件,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确认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表中的奖励资金为238万元,通知同时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奖励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积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的追回奖励资金。2012年1月16日和2012年2月15日经西峡县财政局主管局长孙某某在财政资金拨款审批单主管局长意见栏内签上同意拨款,被告人李某分别将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00万元、38万元,共计238万元全部拨付给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2013年年底河南省审计厅对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审计后,认定该项目属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被告人李某得知情况后曾多次向财政局领导汇报、反映、建议立即追回资金,同时多次向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追缴该笔资金,以挽回国家损失。2014年8月28日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将100万元骗取的中央奖励资金上缴西峡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17日该公司又将剩余的138万元骗取的中央奖励资金上缴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到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将整个犯罪事实情况写了书面情况说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供述: 2011年2月份,我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电话和手机信息通知,要求在几天内上报本县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上报范围是13个行业。 接到市通知后,我立即将上报情况汇报给分管领导孙某某,汇报说,由于平时没有掌握这方面情况,没有可报的企业,建议就不报了,孙某某没有明确表态。 一天后,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负责报项目的副总庞某某到办公室找我,说公司老板刘某某知道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后,要他与财政对接并组织材料,上报酒精生产线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当时,我让庞某某看了上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并大致询问了企业酒精生产线项目上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庞某某说,其他材料好准备,就是企业生产产能不好准备,产能可能达不到,我说产能达不到就不符合要求,就不能上报。庞某某说老板和财政局许某某局长已经沟通了,要他来报项目。听后,我就领着庞某某向分管领导孙某某汇报此事,孙某某不在自己办公室,刚好在许某某办公室谈事,我就同时向两位领导汇报庞某某介绍的情况,同时,建议最好不要上报,解释说,每年财政部委托的核查组现场核查时,如果产能达不到,一定核查不通过。许某某说,这不是现在考虑的事,同时说,我县酒精生产线是实实在在的,比其他县虚报项目强多了,孙某某也说让企业报,让庞某某抓紧组织上报材料,没办法,我和庞某某走出办公室,庞某某说先回公司准备材料。 两天后,庞某某将申报材料报来,有县政府对淘汰落后产项目确认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基本情况表(县政府和企业已盖章)和县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三个单位联合文件草稿及相关材料,庞某某说,由于时间紧,公司酒精生产记录统计不完整,近两年产量一些是临时补记的,我看后,认为上报的产能数字不真实,不能上报,并将情况汇报给孙某某,孙某某还是说先让企业报,并签发了三家联合上报中需财政局盖章的文件,然后,我和公司庞某某一块将资料上报到市财政局经建科。 过了几个月后,市财政局经建科杨某某通知说,河南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项目要在省会郑州进行评审核查,要求企业准备三套装订成册的上报材料,送到郑州,找南阳市负责报全市项目的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两位同志,我将此通知汇报给孙某某后,孙某某让我陪同庞某某一起将资料交给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两名同志,并交给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按照惯例,每年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由财政部委托有关省投资评审中心到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现场核查,不知什么原因,该项目核查组没有现场核查,因为开始上报材料时,没有到酒精生产线现场,2011年下半年一个下午,我和孙某某到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由公司董事长刘某某领着,查看了酒精生产线现场,看后,我询问,申报时要求5月份拆除,为什么生产线还在,刘某某解释说,生产线电机已拆除,生产线已不能生产。 2011年12月底,市财政局下达了财政部审核认定的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中央奖励资金238万元,我将资金到位情况汇报给孙某某后,孙某某说可以通知企业办理拨款手续。随后,通知企业报送了申报项目时的材料一份和用款报告(注明资金支出用途),由于企业正在建设,由老厂整体搬迁到新厂,财政部已审核认可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下达的资金只要用于企业转产支出就行了,经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将资金分两笔拨给企业。 2013年底,省审计厅对酒精生产线项目审计后,认定该项目属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市财政局经建科将审计认定结果通知下来后,我立即意识到该项目上报材料上产能确实存在不真实情况,我立即将审计结论汇报给分管领导韩某某(当时孙某某已不再分管)和局长赵某某,建议立即将资金追回,挽回损失,随后我和韩某某、赵某某将审计情况汇报给县领导,县领导要求向上级审计部门写出书面说明。 我看此事一直没有得到整改,又与许某某和孙某某甚至打电话找到公司老板刘某某,要抓紧解决此事,最好先把资金收回财政,他们三人都认为公司存在酒精生产线,资金又用在新建项目上,资金未流失,只强调向上级做工作。 在此期间,我又联系到上报项目的庞某某,讲到该项目的严重性,甚至会追究个人违法责任,由庞某某向刘某某讲利害,我向韩某某、许某某、孙某某等人强调了利害关系,要先追回资金,尽快解决此事,一直没有结果。 证明内容: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2011年公司建新厂缺资金,董事长刘某某又让我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料,我说政策要求酒精生产线近三年连续生产,咱们厂2008年开始不生产,这都好几年了,不符合申报条件,刘某某说缺啥资料你们自己做,没有了你们做个假。我就去找财政局李某跟他说公司老板刘某某叫再上报一下淘汰落后产能酒精生产线项目,李某说你们厂酒精生产线项目不符合条件报不成。我说老板交代了再报下试试,能批了当然好,真不给批了算了,我就回公司准备材料,根据互联网上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条件,由公司各部门制作了虚假的生产记录、会计报表及相关附件,我把准备好的材料交给李某,李某对照申报要求看了材料,我问李某中不中,李某说报上去试试。因为还需要工信局、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文件,我先去找工信局副局长祝某说申报项目需要行个文件,他同意了,然后我去找发改委副主任袁某某,也是这样说的,他也同意了。财政局是我跟李某说了,李某找财政局领导说的。这三个部门于2011年2月行联合请示文件,随后我把文件和之前制作的材料装订起来交给李某。 工信局找的是祝某同意后盖的章,发改委找的是袁某某同意后盖的章,财政局找的是孙某某同意后盖的章。 2011年夏天,李某通知我说,南阳市财政局通知让企业到郑州参加项目评审,我和公司另一个副总到郑州,后来评审通过了。2011年12月市财政局下拨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共计238万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分两次转账到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钱是我经手取的。该笔资金企业用于超临界萃取植物生产线建设。 这些材料里头有些是真的,有些材料是假的。2008年到2010年三年的生产记录、交税发票、电费票、会计报表都是假的,这些是企业各部门提供的,实际上酒精生产线2008年已经停产了。生产许可证是真的,但是已经过期了。 证明:庞某某负责制作虚假材料,用于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事实。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经建股2004年左右成立的,成立的比较晚,人员比较少,一个股长叫李某,一个会计叫封某,总共两个人,我也要求他们认真研究业务。经建股的工作平时主要是李某在负责。我主要就是把好项目的审核申报关以及资金拨付关。 经建股主要就是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以及企业项目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淘汰落后产能也是主要工作之一。 淘汰落后产能是国家的一项产业调整政策工作,发改委对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立项,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通知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补贴的企业向我们提供申报材料,发改委、工信局、我局经建股联合进行审核并行文盖章,并经西峡县人民政府确认,然后将申报文件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数据光盘逐级上报至财政部。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对地方上报的淘汰计划进行现场审核,财政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一、申报的企业必须满足奖励门栏要求;二、必须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三、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四、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五、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应该相一致。 时间长了,我记得不是太清楚,大概是在2011年2月份的之前,具体那一天我也记不清楚,申报材料上面有具体的日期。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的一个姓庞的年轻经理,大概30多岁。我们经建股的李某股长带着他来找我说:县酒厂想申报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这是酒厂的庞经理。我就说符合上面政策,得先到县发改委立项、工信局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话,尽快准备上报所需的材料。 当时李某给我说过,养生殿公司不是很符合上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我也没有过多的问哪些条件不符合。我当时也是想着,这个企业报上去,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上级能批了就批,批不了了就算了。反正,批下来了,钱也是企业使了,没装我们自己口袋,也算是给西峡县的财政要项目了。再一个,当时也想到不是财政一家负责上报,还有工信、发改都要把关。财政局同意上报,另外两家单位有可能也不会同意。反正,就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就表态让企业准备材料上报。 2011年年初,养生殿还在准备上报材料时,我去过一次。这次是我一个人去的。主要就是去看看养生殿酒厂是否有酒精生产线,当时该生产线已经停产。随后,在2011年8、9月份去过,我和经建股股长李某一起到该公司核实过。这次主要就是项目已经报上去了,再次到企业进行核实,看看酒精生产线是否拆除。当时我和李某在养生殿酒业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的陪同下,在酒精生产线的车间外面看了一会,大概有几分钟时间,李某还说咋生产线还没有拆除,刘某某说发电机已经拆了、传送带的管子也拆了,不能再生产了,然后我们一起去该公司的餐厅吃晚饭了。 因为这个文件是工信局的文件,应该是工信局负责拟稿,但是最终需要财政局盖章。当时李某带着养生殿酒业公司的庞总一起去找我,说联合行文拟出来了,其他单位都盖了章了,现在需要财政局盖章。我就签发同意盖章,由李某拿去在文件上盖上财政局的章。 经查阅财政局“财政资金拨款审批单”,总共拨付了238万元的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是2012年1月16日拨了200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2月13日,拨了38万元。 证明:西峡县财政局经建股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工作,以及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在财政等部门申报的经过。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2012年3、4月份开始拆,当时新厂正在筹建,酒精生产线上有用的东西,比如说管道之类的拉到新厂继续用,所以一直到2014年2、3月份这条生产线才彻底拆除。 2008年至2010年酒精车间生产日报汇总表是不真实的,因为这条酒精生产线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就没有生产过。 证明: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央奖励资金的事实。 4.证人王某的证言 大概是2013年十月十几号,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们公司老板刘某某交待让我安排人把酒精生产线拆了,我从社会上雇了李锋、王兵、王新芳、王保同、乔冠昌、乔书科等人到莲花路老厂里拆酒精生产线设备,拆下的机器设备由厂里安排人拉到新厂区。全部拆完是到腊月初几,一直到过罢年还干了点零活,这几个干活人都在公司财务上领工资,财务上造有工资表。 证明: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于2008年春节以后就没有生产,2013年10月份彻底拆除。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我大概从1990年开始一直任公司白酒车间主任,2007年9月酒精生产线投产后开始兼任酒精生产车间主任。 我记得酒精生产线是2006年开始筹备建设,一直到2007年9月1日开始投产,到2007年11月底生产了三个月,玉米突然大幅度涨价这条生产线就停产了,一直到拆除都没有再生产。 我记得大概是2013年十月份开始拆,到2013年底拆除完了。 证明: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伪造生产记录的事实。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我记得2007年9月份酒精生产线建成后,公司抽调我参加了半个月培训,开始在酒精生产线上班,干了三个月就停产了,到过罢2008年春节公司安排我照看这条生产线,怕机器设备被人偷了,我招呼了两年,这条线一直没有再生产。 证明:2007年9月份,酒精生产线建成以后,干了三个月就停产了,这条线一直没有再生产。 7.证人袁某甲的证言 我记得第一次报送时候提供了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结果没有通过审批。第二次报项目时候,我不懂报项目的程序,公司老板交待以庞某某为主,报项目需要啥东西我就准备啥,准备好资料都交给庞某某,其他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资料,附件部分有这几项不真实。第一个是生产记录说明及生产记录是虚假的,公司酒精生产线于2008年2月份停产。 生产记录我不知道是谁做的,我们制作的会计报表、帐页等等都是根据生产记录推算的。库存商品及半成品帐页是我安排财务上的人刘某做的,因为没有这些资料申报不成项目,我根据庞某某拿给我的生产记录交待刘某制作这些帐页。会计报表是我们财务人员制作的,但是具体谁经手制作,我记不起来了。电费发票和纳税凭证是庞某某根据我们财务部门提供的数字找人复印改的,具体是谁做的我也记不清了。这些资料做好后我都交给庞某某,由他拿去申报项目。 我对政策法律不懂得,企业为建设新厂区投资大,流动资金不足,当时说要报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我说这不是真实情况,要我提供资料我提供不了,根据报送资料的要求需要制作大量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账目。我觉得这样做是不对。 证明: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伪造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材料,骗取中央奖励资金的事实。 8.证人刘某的证言 我看了这份申报资料,库存商品及半成品帐页、电费帐页是我做的,这些数字是根据会计凭证计算出来的,生产成本明细账等帐页是我打印的,会计报表我记不清是不是我做的。 证明: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伪造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材料,骗取中央奖励资金的事实。 9.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我记不起来了,淘汰落后产能这个事从来不是我分管的,孙某某我俩办公室中间就隔一个门,没事的时候他经常到我办公室,李某给他汇报时可能在我办公室,但我不会插手管人家的业务。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我公司酒精生产线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此后经过多次技术改造,2006年至2007年又进行了酒精及高蛋白饲料技术改造,2007年9月开始试生产,但由于环境保护等原因,国家要求产能在3万吨以下的酒精企业,在“十一五”期间关停。因此,从2008年初开始,我公司的酒精生产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后来政府也多次要求拆除酒精生产线,为减少造成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弥补酒精线关停造成的企业损失,2011年,我公司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要求,申报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 在项目申报时,我安排公司副总庞某某等人准备材料,并负责组织申报。2011年12月,项目资金批下来,共238万元资金分两次拨付到公司,用来在新厂区建设等。2013年,我安排车间将酒精生产线厂房及设备全部拆除。 证明:从2008年开始,公司酒精生产线就处于停产状态,2011年申报中央奖励资金238万元,用于企业新厂区建设,2013年,老厂区酒精生产线厂房及设备才全部拆除的事实。 三、书证 (1)西峡县财政局出具的经建股工作职责:1、管理上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2、管理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工程资金;3、协调财政投资项目安排,争取项目资金等。 (2)《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一份,文件文号:西政办(2014)103号;文件下发日期:2010年8月27日。规定经济建设债务股的工作职责为:承担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参与拟定县级建设投资的办法;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等。 (3)河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河南省能源局、电力处《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一份 为加快做好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工作,现将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司、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务必于2011年5月11日前将申报文件及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数据光盘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第二条申报要求:明确规定:各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按照要求填报项目,严格审核,及时上报,要层层落实责任人,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明确规定: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证明内容:财政部于2011年5月下发文件,明文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履行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严格审核把关义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并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河南省财政厅于2011年5月6日将该文件下发到各市县财政局的事实。 (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一份: 文件文号:豫财建(2011)245号;发文日期:2011年6月30日。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奖励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2、必须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机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3、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4、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5、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等。该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行业:酒精;淘汰产能:2万吨酒精生产线;淘汰时间:2011年5月31日前。 目录:一、申请文件部分;1、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资料统计表;2、西峡县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申报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3、2011年底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4、西峡县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确认函。二、附件部分: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2、机构代码证;3、生产许可证;4、项目批复及备案;5、项目环评批复;6、可行性研究报告;7、生产记录说明及生产记录;8、淘汰设备明细及主要设备说明;9、设备购置发票;10、会计报表;11、库存商品及半成品帐页;12、电费支出发票、帐页;13、纳税凭证;14、设备拆除合同;15、现状照片;16、效益说明;17、酒精生产线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说明。 申请文件部分: 1、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资料统计表:申报淘汰时间:2011年2月;实际淘汰时间:2011年4-5月;申请淘汰产能:2万吨。 证明内容: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申报项目的时间为2011年2月。 2、西峡县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申报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文号:西工信(2011)8号;收文机关: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发文时间:2011年2月24日;主要内容:三个联合发文机关审查后认为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2万吨酒精生产线符合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规定,同意申报。 证明内容:西峡县三个机关审查后同意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申报项目的事实。 3、2011年底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4、西峡县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确认函。 附件部分: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机构代码证; 3、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时间:2002年12月22日;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证明内容:该企业2011年申报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失效的事实。 4、项目批复及备案; 5、项目环评批复;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生产记录说明及生产记录: 8、淘汰设备明细及主要设备说明; 9、设备购置发票; 10、会计报表; 证明内容:企业伪造2008、2009、2010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事实。 11、库存商品及半成品帐页: 证明内容:企业伪造2008、2009、2010年自制半成品及生产成本明细账的事实。 12、电费支出发票、帐页; 13、纳税凭证; 14、设备拆除合同; 证明内容:企业伪造一份设备拆除合同的事实。 15、现状照片; 16、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关停情况说明; 17、酒精生产线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说明。 (6)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审计情况说明材料 证明内容:本案企业的酒精生产线在2007年8月28日已经被政府明文要求在2007年9月20日之前关停,实际于2008年关停的事实。 (7)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材料中部分材料的情况说明》 证明内容: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伪造申报材料骗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事实。 (8)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2014年拆除老厂酒精生产线时雇佣工人、机械等开支情况的会计报销凭证 证明内容: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实际自2013年12月开始拆除,至2014年3月拆除完毕的事实。 (9)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项目238万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相关会计凭证 (10)南阳市财政局文件一份《关于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11)西峡县财政局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单。 四、其他证明材料 1.西峡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李某个人任职证明; 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书、传唤证及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014年8月27日,李某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询问通知书》通知到案接受询问;2014年8月29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传唤证》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2014年8月29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当日决定对李某刑事拘留,并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拘留。 4.检察机关追缴238万元被骗取的奖励资金票据; 5.发破案证明; 6.县财政局和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13年底,河南省审计厅对西峡县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生产线项目进行审计后,发现该项目存在套取国家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嫌疑,当时分管该项目的孙某某、李某二位同志多次向财政局和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要求回收财政补贴资金。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申报淘汰落后产能材料的经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符合上报条件的淘汰落后产能上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上报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材料的行为为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获取国家奖励资金创造了条件。但仅有被告人的上报行为不足以必然导致国家奖励资金被骗取,被告人上报环节是诸多申报、审核、审查环节中的一部分,对造成国家损失所起作用有限,且又在2013年年底被告人在得知河南省审计厅对该笔项目资金审计后发现存在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嫌疑时,被告人主动向财政局汇报并积极向企业要求追回该笔资金。被告人在被检察机关调查询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前已追回资金100万元,案发后又将138万元追回全部上缴国库,已挽回国家财产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系多因一果,且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在整个犯罪事实过程中作用很小,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案发前已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应以138万元的数额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处罚,本院不予采纳。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已造成国家财政资金被骗238万元,对案发前已追回的100万元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不作为犯罪数额。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除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岐 审 判 员 李颖博 人民陪审员 郭小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