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让江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毅、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到西峡县城关镇仲景路万德福超市西侧院内盗窃空调外机四个,拆解后卖给西峡县五里桥镇北四环附近一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空调价值人民币164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焦某某、王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检验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峡县城关镇仲景路万德福超市西侧其本人租住处的楼上,发现在仓库内及楼道处有四台空调外机,遂从租住处带着工具分两次将四台空调外机拆解,后将拆解的部件拉至西峡县五里桥镇北四环附近一废品收购站销售,获得赃款830元。被盗空调主机为李某某所有。经鉴定:被盗空调价值人民币16400元。 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峡县城关镇仲景路万德福超市西侧其租住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焦某某、王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检验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已在开庭审理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盗财物价款,依法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于被害人。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李某某被盗财物价款人民币1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让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薛晓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