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一特字第298号 申请人:李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申请人李静申请宣告史平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晓锋适用特别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静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史平于2011年11月26日因经济纠纷外出,至今仍下落不明为由,要求宣告史平失踪。 经审理查明:史平,男,汉族。申请人李静系史平妻子。其提交李静与史平结婚证、西峡县公安局与西峡县妇幼保健院对李静与史平夫妻关系证明、西峡县公安局及西峡县医药公司对被申请人史平下落不明的证明、史平于2011年11月26日自述出走原因的证明、证人刘某、胡某、李某证实2011年11月后未见过史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史平于2011年11月26日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史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史平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中,李静系史平妻子,故李静有权申请宣告史平失踪,经本院查明史平自2011年11月26日失踪后,至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时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史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庞晓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洪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