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邵柏松与张文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邵柏松,男,1951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张文光,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 原告邵柏松与被告张文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柏松到庭参加诉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邵柏松,男,1951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张文光,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
原告邵柏松与被告张文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柏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柏松诉称: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张文光多次在我处停放车辆,共计欠停车费1820元一直没有偿还。现诉求被告张文光偿还1820元停车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文光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
原告邵柏松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欠条一份。以证明其诉求能够成立。
被告张文光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原告的陈述意见及庭审中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至2013年4月21日期间,被告张文光在原告邵柏松开办的黄花停车场不定期停放车辆,双方约定每月停车费80元,截止2013年4月21日,被告张文光共欠原告邵柏松停车费1820元没有给付,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欠到停车费1820元”。原告邵柏松多次向被告张文光讨要此款一直未果,遂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张文光在原告邵柏松开办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欠其停车费1820元没有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邵柏松诉求被告张文光偿还1820元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文光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光偿付原告邵柏松停车费18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付清。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文光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杨永青
审 判 员  孙松涛
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