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席某,女,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朝卿,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某,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席某诉被告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席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朝卿、被告檀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席某诉称:我们双方于200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没有家庭责任感,更让我难以接受的是被告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由于被告的行为极大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求离婚。 被告檀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离婚。我们婚姻基础好,婚后又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在我被判刑入狱,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是可耻的,请求原告原谅。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也不会埋怨,但两个女儿无论怎样都不能判给原告,这样不利于女儿的成长。 原告席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04年1月8日双方的结婚登记证一份;3、婚生长女檀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4、婚生次女檀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5、(2012)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席某与被告谭某2003年4月经人介绍订婚,2004年1月8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并于2005年1月27日生育长女檀某甲,200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檀某乙。2012年4月,被告因犯强奸罪被渑池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为此,原告以被告犯罪入狱对自己伤害很大、自己无法承受精神压力为由,从2012年正月到外地打工至今。2014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诉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有两个女孩。后因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长期在外打工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但双方在抚养孩子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席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檀某甲由被告谭某自行抚养,暂由其父母代养。次女檀某乙由原告席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年法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