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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梅与宁爱峡、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945号 原告于合梅,女,1971年2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长军,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宁爱峡,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机动车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945号
原告于合梅,女,1971年2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长军,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宁爱峡,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机动车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尹红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
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于合梅与被告宁爱峡、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合梅的委托代理人张长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爱峡、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9日9时50分,被告宁爱峡驾驶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MB2662/豫MB556挂重型货车,行驶至渑池县仰韶镇希望集团门口变更车道时,与贾居平驾驶原告所有的豫C34Z88号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宁爱峡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贾居平无责任。另知,本案豫MB2662/豫MB556挂重型货车已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参投交强险,在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参投第三者责任互助统筹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交通费共计4194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口头辩称:我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保险合同,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宁爱峡、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9时50分,被告宁爱峡驾驶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MB2662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渑池县仰韶镇希望集团处,变更车道时,与贾居平驾驶的豫C34Z88号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豫C34Z88号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宁爱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贾居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合梅支付车辆维修费339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2000元。
另查明: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MB2662号货车所有人,被告宁爱峡系该车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原告于合梅系豫C34Z88号客车所有人。
本院认为:被告宁爱峡驾驶的车辆与原告于合梅的车辆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是造成原告于合梅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宁爱峡作为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在该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其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在互助统筹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拖车费、交通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财产损失3394元,应当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被告宁爱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故原告于合梅的财产损失应由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被告宁爱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爱峡、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合梅损失3394元,被告宁爱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于合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毛克信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鹏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成科、宁巷果、孙兰兰、侯安民、侯怡然101477.93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成科、宁巷果、孙兰兰、侯安民、侯怡然221236.9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成科、宁巷果、孙兰兰、侯安民、侯怡然50738.97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成科、宁巷果、孙兰兰、侯安民、侯怡然211776.48元;
三、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建胜共同赔偿原告侯成科、宁巷果、孙兰兰、侯安民、侯怡然9460.51元;
四、驳回原告侯成科、宁巷果、孙兰兰、侯安民、侯怡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222元,由被告安阳市锦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111元,由被告李建胜、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5111元。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邦军
代理审判员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许建国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佳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