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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CA622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14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茹窑村路口处时,与自南向北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茹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茹一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25日,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行经交叉路口处时未减速慢行,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在陈某某在案发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6月24日,肇事车辆车主李某某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20000元。同年10月13日,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335138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茹二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结案报告书,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本院(2014)渑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赔偿票据、谅解书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肇事车辆车主、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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