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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红色"飞鹰"牌两轮摩托车自山西省垣曲县进入渑池县某某乡某某村宋某某家,趁宋某某家无人之际,翻墙入院,推门入室,将宋某某上房里间的箱子挂锁撬坏后,盗走箱子里一女包内现金580元。
2014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又驾驶红色"飞鹰"牌两轮摩托车从渑池县某某乡某某村进入某某乡某某村李某某家,趁李某某家无人之际,翻墙入院,推门入室,将李某某家挂在上房墙上的手提袋里存放的122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
另查明,2014年7月13日董某某到垣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新城中队投案;案发后董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董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收条,领条,垣曲县公安局刑警新城中队出具的证明,破案报告及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共计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王留刚
审判员 范方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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