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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渑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2012年12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渑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2012年12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脱逃,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归案,本院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16日下午,李某某、钟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渑池县会盟小区贾某某(已判决)亲戚家开设的赌场内聚众赌博。当日23时许,李某某、钟某某、赵某某以张某某等人赌博时作弊为由,伙同王某(已判决)打电话让被告人梁某某、艾某某(已判决)等纠集张一某(已判决)等十余人持钢管、铁棍到上述赌场内,将张某某强行带至渑池县某某大酒店3020房间。钟某某、赵某某等人逼迫张某某站至房间墙角,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致张某某嘴角、鼻下少量出血。同年1月17日2时许,钟某某在3020房间卫生间内强行将张某某身上28000余元现金拿走。张某某被赵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十七个小时左右。后钟某某等人逼迫张某某、贾某某赔偿1万元现金后才放任张某某离开。
另查明,2012年9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李某某、艾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共同犯罪中对被害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对被告人梁某某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张某某已对涉案人员表示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王留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