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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6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6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晋M64368号重型特种结构货车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795公里+912米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18日,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朱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日,经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系头面部及胸部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人陈一某、王某某的证言,朱某某的驾驶证、行车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陈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破案报告及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王留刚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