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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化名徐静,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化名徐静,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化名“徐静”)和杨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由杨某某以“介绍徐静给侯某某做媳妇”为由,骗取侯某某信任。后徐某某冒充待嫁女子,通过编造“见面礼、买衣服、结婚彩礼”等理由骗取侯某某现金19000余元,徐、杨二人分赃后逃匿。
另查明,2014年10月17日徐某某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侯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侯某某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侯某某、孙某某辨认徐某某的笔录、照片,渑池县公安局张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报告,交款条,领条及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19000余元,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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