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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2010年11月25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取保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2010年11月25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和朋友王某某等人酒后到渑池县某某某某KTV唱歌,芮某某等几名女孩到安某某等人所在包间内陪同唱歌,在唱歌期间安某某趁受害人芮某某去卫生间之际,将芮某某放在包间内沙发上的金色苹果5S手机盗走并关机后提前离开,后该将手机送与朋友张某某使用。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8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安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4年5月8日安某某接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芮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阎某的证言,芮某某辨认安某某的笔录、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苹果5S手机的鉴定意见,芮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安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范方萍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