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赵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 辩护人宋鹏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

辩护人宋鹏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付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2008年3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临颍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任期间,违法行使职权,在审核贷款申请人和贷款担保人提供的信息材料时,未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财金(2008)100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27号《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郑银发(2008)230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漯河中心支行联合下发漯劳社(2003)27号《漯河市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临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临颍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职责贷款审批程序及担保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贷款信息的真假进行核实,即对谌某某等人进行担保贷款,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362万元担保基金被划扣,给国家造成了特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二、受贿。2008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办理郭某一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过程中,明知郭某一不符合申请条件,非法收受郭某一现金5000元,为郭某一办理三笔贷款担保,致使郭某一申请的15万元贷款至今未还。2009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受郭某某长虹牌42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经鉴定价值4200元),为郭某某办理贷款担保,致使郭某某至今仍有多笔贷款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临颍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对谌某某等人提供的贷款担保手续进行审批,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362万元担保基金被划扣。同时,收受郭某一现金5000元、郭某某长虹牌等离子电视机一台(经鉴定价值4200元),为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庭审中辩解称基层社区和发放贷款银行都应当审查,原来认为只要他们把好关就行。对于损失362万元我有异议,市、县对于发放贷款有任务,发放贷款人员扩大,担保环境不是很好,贷款人员是真实的,贷款没有收上来,也请示局里是不是起诉?相当一大部分贷款是能追回来的。收郭某一5000元是因为单位紧张没有经费,局里已给过处分。郭某某我们熟悉,我儿子结婚他给我了一台电视,怎么付款的我不知道,我认可我有受贿行为,但够不上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关于滥用职权罪,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于犯罪数额及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对于指控的362万的损失有异议。被告人知晓谌某某等人的骗贷行为后,已经与谌某某等人签订了偿还逾期贷款协议书。谌某某等人作为连带担保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样的还款义务,在担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还款,是可实现债权的。

其次,划扣担保基金的金额不能简单认定为造成损失的金额。应当以查明被告人未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导致至公诉机关立案时无法查明债务人身份或去向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拒不还款的部分为造成的损失。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本案中合作银行部门作为放贷机关,在公诉人指控的362万元相关贷款发放过程中严重失职,未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实身份,导致362万未按时收回,存在主要的过错责任。事后银行部门却未履行催收义务,而是直接划扣国家担保基金,显然逃避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做法与法与理不符。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银行划扣的362万担保基金过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损失,对被告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当以至立案时产生的不可期待利益进行计算。

2、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手段轻微,主要是未严格把关,其法律意识不强,为了完成上级机关指派的任务,多为失业创业人员谋福利的目的而片面追求放款力度所致。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纪检部门对其初查时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前或者立案侦查前,被告人就已经如实供述了其滥用职权案件的全部事实并主动提供了相关案件证据和线索,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关于受贿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受贿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9200元属实,但是被告人收受5000元,已经过临颍县纪委处理过并且积极主动退赃,该部分金额不应再累计在本次受贿罪指控的金额内,应按照4200元的金额作出相应裁判,不构成刑事犯罪。

2、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多次受贿未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中的“处理”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将“处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理解。

3、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收受郭某某价值4200元的电视机导致郭某某至今仍有多笔贷款未还不属实。2009年11月后被告人没有再给郭某某办过一笔贷款担保,说明并不是收受郭某某贿赂才办理的。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用职权罪。2008年3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临颍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任期间,违法行使职权,在审核贷款申请人和贷款担保人提供的信息材料时,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2002)394号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财金(2008)100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郑银发(2008)230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漯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漯劳社(2003)27号《漯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临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临颍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职责贷款审批程序及担保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贷款信息的真假进行核实,即对谌某某等人进行担保贷款,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362万元担保基金被划扣,给国家造成了特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侦查部门通过追缴为国家追回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

二、受贿罪。2008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办理郭某一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过程中,明知郭某一不符合申请条件,非法收受郭某一现金5000元,为郭某一办理三笔贷款担保,致使郭某一申请的15万元贷款至今未还。2010年7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退出违纪资金8500元。2010年9月16日,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被告人赵某某行政记过处分。2009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受郭某某长虹牌42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经鉴定价值4200元),曾为郭某某违规办理多笔贷款担保,且大部分未于偿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我在2008年5月份至2010年4月份担任贷款担保中心主任。我负责担保中心全面工作,具体对贷款申请手续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将审批合格的手续交合作银行并通知银行按照正常贷款程序审核后放款。对到期贷款进行催缴,对逾期不还贷款申请人和担保人进行追缴。担保基金是一个独立账户,国家财政和省财政通过省人事劳动厅拨付到我们担保中心基金账户一部分启动资金,根据贷款发放额度,每年递增发放贷款额的5%,我任职时基金账户有三百余万元的担保基金。担保中心本身是担保机构,为了能使发放出去的贷款到期后如期收回,我们实行的是第三方担保,也就是需要由公职人员与担保中心签署偿还协议,然后担保中心再委托给银行发放贷款,使用人不付利息,贷款利息由担保中心和放款银行核算后报给财政局,财政局最终报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季度将贷款利息打入合作银行账户,我任职时的合作银行是新城路南段的城区信用社。前期主要是针对下岗失业职工,到2009年范围扩大到返乡民工、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等,但必须是公职人员实行第三方担保。首先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担保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和贷款审批表,并提供下岗失业证和创业项目的工商执照,后将审批表和申请书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到其经营场所的所在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所盖章,然后将申请表、审批表、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下岗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给担保中心,并由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工资证明,然后担保人在我担保中心签署担保书和担保偿还协议书。这些手续办好后,担保中心负责审核申请贷款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由我签署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加盖担保中心印章,出具放款通知书,并与城区信用社联系,最后的放款由城区信用社按照正常贷款手续审核、发放。信用社也要重点审核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身份真实、有效,双方都要到场签字、按手印。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担保中心和城区信用社都要提前联系申请人,催促他们准备钱还贷款。这些程序《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有,我到任时也制作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图》。我在任期间大部分是严格按照贷款流程办理的,有个别的由于工作量大的原因我们没有见到申请人和担保人,而是有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况,从而导致400余万元贷款无法收回,主要是申请人和担保人不认可,这里面存在有第三方冒用申请方和担保方手续的,还有一部分是第三方借双方手续办的,这两种情况的用款人都是第三方,不是申请人。第三方主要集中在谌某某、魏某某、郭某某、谌某一、寇某某、介某某他们身上。纪委督促还款期间,我和纪委同志到银行查找取款单据,也证实了钱是谌某某、谌某一她们几个用的,她们提供的东西都是别人门店的手续,而且还都不是她们本人的,后来找她们才知道谌某某在南方买的挖掘机,谌某一是在三里头办的一个提炼矿石的厂。经纪委多次协调,她们找我在一起协商,为了让她们认账、还款,让谌某某、谌某一在她使用的每个人的贷款还款协议上都签了字,郭某某的是谌某一代签的,他当时不在场。

2008年7、8月份,郭某一在担保中心申请贷款,通过谌某某约我到宏绅楼吃饭,吃饭过程中郭某一把我叫出去往我兜里塞了一个纸包,我意识到是钱不要,后因来人郭某一把纸包塞到我兜里就走了,我回到办公室打开是5000元钱。郭某一的贷款手续是谌某某去办的,郭某一没到场签字,担保人是实验小学的也没有到场签字。2009年时候我们股室和劳动管理股、档案管理中心人员一起去北京旅游时,我将这钱贴入游玩路程中的花费了。2009年11月份左右我儿子结婚前装修房子时,郭某某给我在临颍油亮电器那买过一台长虹牌壁挂电视机,我直接去提的货,把电视机拉回漯河后看有点小,又拉回换了台比较大点的。

2、证人王某某证明,我是2008年3月份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工作至今,2013年6月份担任担保中心主任。以前的程序是:申请人带着本人的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来我中心找主任领取申请表、申请书、证明、担保书、担保协议等,主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交给我,让我看看内容填写的规范不规范,有没有缺失的地方,我看后将不规范或缺的材料写在档案袋背后,然后主任在申请材料上签字,出具担保中心担保承诺书加盖担保中心章后就可以了。我接任后将申请流程做了一些调整,现在的流程是:我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认证之后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签署承诺书,再给申请人发放表格:申请表、申请书、担保人工作证明、担保偿还协议等;然后我们实地调查申请人的经营项目和担保人是否属正式在编人员,再出具担保承诺书,并由担保中心负责将手续提交给银行;最后是银行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现在我们是从贷款发放一个季度以后开始回访,每季度都要进行回访。对申请人的营业情况和担保人工作情况我们进行审核,担保必须是财政在编工作人员,现在是制成表递交给编办,编办给我们反馈意见。赵主任任职时逾期贷款大概有100多笔400多万元,只有魏某某和郭某某经办贷款存在既联系不上担保人也联系不上申请人的,大概有200多万。对此我们担保中心也有一定的责任,申请人的资料没有把好关,有些没有登记联系方式,担保人部分信息不准确,信用社的工作失职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担保人亲自到场的,信用社也应把好审核关。

赵某某任主任期间,担保中心就我和赵主任两个人,没有带领担保中心的人员出去旅游过。

3、证人田某某证明,我2010年7月至2013年5月在劳动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任主任,我接任时临颍县纪检委就介入协查逾期贷款的情况,针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扣取担保人(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用于偿还贷款。对到期不还的我们首先打电话通知,如果联系不上或催交仍不还,就找担保人督促催要,因为担保人系财政供给工作人员好找人。联系担保人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担保人认可并签收仍不还款;一种是担保人不知情不认可不签收;一种是打电话联系不上本人,到担保人单位了解不存在该人。如上述情况,我们向主管副局长周某某汇报情况,与临颍县纪检委协调后,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及档案复印件、协查信函提交县纪检委,由其采取措施追回贷款。纪检委也采取措施未找到人的,找赵某某谈话了解这些人的情况,因为这部分逾期贷款是赵主任在任期间经手审批的。赵某某又找魏某某、郭某某核实,他们承认其中有68人是两人分别用别人的名义贷的款。后来魏某某、郭某某就此情况签了份还款协议提交给周局长,这68笔贷款共计272万元。

证人田某某证明的贷款流程与证人田某一的一致。

4、证人周某某证明,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是独立法人,主要是发放、回收小额贴息贷款。在发放环节要对申请贷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各种证件、提供的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进行审查核实。2008年3月赵某某接任担保中心主任后,还制定了一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图”,但从目前所造成的后果来看,赵某某当时也没有按照贷款审批流程严格执行,至少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把好关。到2010年7月份田某某接任小额贷款中心主任时,对2008年赵某某在任期间发放的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通知回收,在回收过程中发现联系不上贷款申请人,且担保人对担保小额贷款的事情不知情,致使这部分贷款收不回来。担保中心对这件事讨论研究后,就将不能收回贷款的贷款档案移交给县纪检委进行调查。经县纪检委核实,由魏某某、谌某某夫妇以他人名义贷出自己实际使用的贷款有100多万,由郭某某以他人名义贷出自己实际使用的贷款有100多万元,赵某某在县纪检委对这些通过他发放不能收回的200多万元贷款也认可。

5、证人候某某(临颍县城区信用社主任)证明,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为促进全民创业开展的一项工作,主要对准有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人员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等,我们经办银行负责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具体由县劳动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审核贷款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及下岗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还要审核担保人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后,将申请人的档案提交我们信用社一份,我们按照提交的档案名单及联系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信用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借款人、担保人必须本人到场,核查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后复印存档,还要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贷款期一般2年,不允许取现,所以必须将款打至借款人本人在信用社的帐户上。在贷款届满前,我们按档案上留存的借款人名单及联系方式,逐个打电话通知,如果联系不上借款人,电话通知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如果逾期未还,我们会及时通知劳动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将名单报至该中心,他们通知申请人或担保人,确定联系不上或逾期不能归还的话,会给我们信用社开具转账支票,我们从担保基金账户直接扣划,用于支付逾期贷款,贷款利息也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上贴息支出。我们从担保基金账户划扣逾期贷款后,下一步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偿就由劳动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来做这项工作。

6、证人郭某某证明,我姐郭某一当时买车在劳动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理过三份贷款,郭某一有下岗证,我找我大姨子谌某某办理的。郭某一几份身份证和户口本我给了谌某某,谌某某当时给我说,这些贷款都是无息,要是想贷款,一笔三万元的贷款要扣掉一万元手续费。我听了之后就给我姐说了,我姐说她急着用钱扣就扣吧。郭某一同意后,手续是谌某某后来就找赵某某办理的。在申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谌某某通知我跟赵某某一块在宏绅楼吃饭,吃饭的时候郭某一送给赵某某一个礼包。这次吃过饭没有过多长时间,这几笔贷款就批下来了,一共是11万元,一笔5万元,两笔3万元,我们都没有到银行签过字和办理过相关手续。钱是赵某某当着谌某某和我的面,把8万元现金给了我,我又转交给郭某一。谌某某给我说是总共申请了11万元,但是事先说过办理贷款赵某某要手续费,就每笔扣下了1万元,剩余了8万元。申请档案上显示的这15万元,我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三笔贷款当时郭某一用了有6、7个月准备还,我说先叫我用吧,反正也没有利息,郭某一就把这8万元给我了,我到现在还没有归还。

我自己也通过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办理过4笔贷款。担保人我找的有贾某某、翟某、孙某十立和郭保力,贷了4笔,共计20万元。现在已经还了两笔,剩下的这两笔10万元还没有归还。

2012年元月,我跟赵某某一块签署过《偿还逾期贷款协议书》,当时赵某某、谌某某、罗勇和我在场,赵某某给我说县纪检委查贷款的事催的紧,帮个忙签个字好度过这难关,因为原来赵某某也帮过我的忙,我就给他签了字。签署的这些《偿还逾期贷款协议书》有我用的四笔贷款,其他我没有用,我只是给赵某某帮忙。

我在油亮电器给赵某某买了30多英寸的壁挂电视,事先我付钱之后,赵某某去提的货。赵某某去看了电视之后给我打电话说电视太小,他想要个大一点的电视,他就去调了一个52英寸的壁挂电视,事后我把不够的钱又补给了油亮电器,电视款4000元是我付的。

7、证人贺某某、宋某某证明,所在科室没有与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一起外出游玩过。

8、证人魏某二证明,我找的贷款申请人有李某一、谌某某、李某二、姚某某、魏某三、青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王某二、李某三、青某二、王某三、杨某甲、魏某四、王培英、李某七、李某四、王某四、李某八;我找的贷款担保人有金某、张某甲、刘某甲、夏某某、刘某乙、吕某某、吴某某、毛某一、李某五、张某丙、田某某、赵某甲、潘某甲、罗某某、卜某某、于某某、巩某某、程某甲、祁某某、毛某一、刘某甲、刘某乙、梁某某。另外谌某某找的有李某六、郭某甲、晁某某、李某九四个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其中以吴某某的名义贷了2笔贷款,以金某、张某甲、夏某某、刘某甲的身份信息担保了8笔贷款,我所知道的共有24笔贷款。后来谌某某私自将吕某某、毛某一、刘某甲、刘某乙、梁某某的身份信息给了她妹妹谌某一,谌某一又用郭某某、杨某甲、张某甲、王某1、师某某(贷2笔)、谌某一、陈某一的身份信息以这7人名字申请了8笔小额担保无息贷款,套用了吕某某、毛某一、刘某甲、刘某乙、梁某某、曹某二的身份信息作为担保人,其中以梁某某和曹某二的身份信息各担保了2笔贷款。借用别人的身份信息在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贷款24笔总额是110万元。后来谌某某借给谌某一的身份信息贷出的6笔贷款总额可能是40万元。

这些钱谌某某拿着买挖掘机了,前后总共买了三台挖掘机。

9、证人谌某一证明,我本人没有办过劳动局的无息贷款,我姐谌某某借我家的户口本、身份证办过无息贷款。后来县纪委处理违规贷款时,我丈夫郭某某告诉我名下有贷款。后来我姐因为外欠账太多了,把家里东西都卖了就失踪了。郭某某给赵某某送过一台电视和空调,电视是在2008年或2009年天热时买的,郭某某因为需要赵某某给他办理贷款,就在油亮电器那里给赵某某买了一台电视,后来听郭某某说赵某某还嫌电视小,又换了一台大的。

10、证人郭某一证明,我在劳动局申请办理了三笔贷款,是我弟郭某某找人办理的,我找的陶某某和梁某某借她们俩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和户口本三样,其他的担保手续都是伟力办理的。总共三笔,共计15万元。手续给他之后贷款好长时间没批下来,郭某某他们晚上和赵某某一块在宏绅楼吃饭,我就准备了5000元,用报纸包着直接把钱塞到赵某某兜里了。伟力后来给我打电话说贷一笔扣一万元,问看还贷不贷?我说好不容易才找到人能贷出来钱,这边还急着用这笔钱,给他就给他吧。后来钱是郭某某给我的,三笔贷款共贷了11万元,每笔扣除1万元总共给我了8万元。这8万元我用了6、7个月时间准备还的时候,郭某某说还没有到期先叫他用,我就把这8万元给他用了。

11、证人刘某1证明,2008年或2009年,郭某某在他的店中购买过一台长虹品牌电视。

12、证人徐某1、赵某证明,2009年天热的时候,赵某某让徐某1到漯河市郾城区的房子里给其子安装了一台42寸的长虹等离子壁挂电视。

13、证人贾某某、翟某、梁某一、梁某二、郭某一、孙某某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借给郭某某、谌某一使用。

14、证人董某一、吴某A、董某二、杨某A、张某A、巩某A、李某A、谢某A、张某B、杨某A、王某A、徐某A、郭某A、董某三、石某A、杨某B、张某C、高某、王某A、黄某A、巩某B、刘某B、海某某、朱某某、王某B、吴某B、刘某乙、董某四、张某D、丁某某、崔某某、杜某某证明,没有在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贷过款和为他人当过担保人。

15、证人冯某A、毛某A、田某某、王某二、李某五、毛某B、梁某某、吕某某、张某甲、夏某某、王某三、赵某甲、魏某三、姚某某、金某、安某某、魏某a、李某二、谌某a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借给魏某某、谌某某使用。

16、证人李某a、刘某a证明本人身份证件被李某b使用、冒用,贷款5万元,下岗证、担保信息、担保单位信息、担保协议均系伪造。

17、证人陶某某、梁某某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借给郭某一使用。申请人梁某某、担保人银小可贷款5万元;申请人陶某某、担保人陈喜顺贷款5万元,工商信息、下岗证、担保信息、担保单位信息、担保协议均系伪造。申请人郭某一、担保人贾某某贷款5万元,担保人信息系伪造。

18、证人闫某a证明其妻梁某a贷款5万元,担保人王某a担保人信息系伪造。

19、证人张某a、王某b证明为支付垫付的工人工钱、料款贷款3万元的事实,贷款提供的申请人信息、担保协议、工资证明均真实有效。

20、证人寇某a证明其贷款4万元未还,担保人寇某b担保人信息系伪造(立案后该笔贷款已追回)。

21、担保人信息系伪造的贷款有申请人刘某b、担保人曹某b,贷款3万元;申请人吕某b、担保人张某A,贷款5万元;申请人卢某b、担保人毛某一,贷款5万元;申请人师某b、担保人梁某某,贷款3万元;申请人裴某某、担保人张某c,贷款5万元;申请人陈某一、担保人曹某二,贷款3万元;申请人王某c、担保人王某d,贷款5万元;申请人贾某a、担保人李a,贷款5万元;申请人青某某、担保人刘某甲,贷款5万元;申请人师某c、担保人吕某某,贷款5万元;申请人谌某a、担保人谌某b,贷款3万元;申请人贾某c、担保人谌某c,贷款5万元;申请人马某c、担保人李某d,贷款3万元;申请人娄某A、担保人翟某,贷款5万元;申请人张某C、担保人李某C,贷款5万元;申请人郑某C、担保人郭某C,贷款3万元;申请人刘某C、担保人张永超民,贷款3万元;申请人张某C、担保人翟某民,贷款5万元;申请人郭某D、担保人郭某F,贷款5万元;申请人郭某E、担保人郭某F,贷款3万元;申请人郭某某、担保人王某1,贷款5万元;申请人郭某F、担保人翟某,贷款5万元;申请人郭某F、担保人刘某甲,贷款5万元;申请人王某1、担保人刘某乙,贷款5万元;申请人李某六、担保人张某甲,贷款5万元;申请人李某九、担保人夏某某,贷款5万元;申请人郭某F、担保人巩某A,贷款3万元;申请人郭某F、担保人李某A,贷款5万元;申请人郭F、担保人谢某A,贷款5万元;申请人张海强伟、担保人张某B,贷款5万元;申请人张某F、担保人杨某A,贷款3万元;申请人贾某F、担保人王某A,贷款3万元;申请人李某二、担保人张某甲,贷款5万元;申请人李某F、担保人黄某A,贷款5万元;申请人丁某F、担保人巩某F,贷款5万元;申请人吴F、担保人刘某B,贷款3万元;申请人谌某F、担保人海某某,贷款3万元;申请人谌晓芳伟、担保人朱某某,贷款3万元;申请人姚某F、担保人王某G,贷款3万元;申请人张某G、担保人吴某B,贷款3万元;申请人安某G、担保人刘某乙,贷款3万元;申请人郭某甲、担保人刘某乙,贷款5万元;申请人郭某G、担保人董某四,贷款3万元;申请人岳某G、担保人张某D,贷款3万元;申请人贾某G、担保人丁某某,贷款3万元;申请人刘某G、担保人崔某G,贷款5万元;申请人闫某G、担保人刘某H,贷款3万元;申请人谌某某、担保人夏某某,贷款5万元;申请人王某H、担保人王H,贷款5万元;申请人谌某H、担保人郭某H,贷款5万元;申请人王某I、担保人包某某,贷款3万元;申请人张某甲、担保人刘某甲,贷款3万元;申请人卢栓金、担保人徐宁,贷款5万元;申请人吴某某、担保人吴某某,贷款5万元;申请人王某J、担保人高某,贷款3万元;申请人张某J、担保人贾某J,贷款5万元;申请人陶某J、担保人张某K,贷款3万元。

22、申请人、担保人信息均系伪造的贷款有申请人洪志如、担保人曹某二,贷款3万元;申请人梁某一、担保人李某K,贷款3万元;申请人梁某K、担保人杨某甲,贷款3万元;申请人梁某二、担保人郭某K,贷款3万元;申请人王K洋、担保人李某十,贷款3万元;申请人王某A、担保人谢朝阳,贷款3万元;申请人郭某十、担保人王十,贷款3万元;申请人赵某十、担保人孙某十立,贷款5万元;申请人王某三、担保人赵某甲,贷款5万元;申请人魏某三、担保人刘某甲,贷款5万元;申请人姚某某、担保人金某,贷款5万元;申请人姚某十、担保人徐某十,贷款3万元;申请人魏某a、担保人程某甲,贷款3万元;申请人徐某F、担保人郭某A,贷款3万元;申请人董某F、担保人苏某某,贷款5万元;申请人石某A、担保人杨某十,贷款5万元;申请人冯某A、担保人毛某一,贷款5万元;申请人青某二、担保人田某某,贷款5万元;申请人王某二、担保人张某丙,贷款5万元;申请人李某三、担保人李某五,贷款5万元;申请人董某二、担保人杨某A,贷款5万元。

23、临颍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营业执照、临颍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担保书、担保偿还协议书。

24、刘某b等87人贷款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人非本单位职工的证明,证明该单位查无此人,单位证明系伪造。

25、临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04)01号关于成立临颍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批复文件。

26、临颍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27、中共临颍县委组织部任免批复,赵某某同志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任。

28、2010年8月10日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32号文件,赵某某同志任局办公室主任。

29、临颍县城区农村信用社和临颍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08年7月1日签订的再就业小额贷款合作协议,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贷款担保约定,由临颍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确认后按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提供担保,临颍县城区农村信用社凭临颍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担保承诺通知书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双方职责约定,临颍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按时负责向临颍县城区农村信用社提供真实、详细、准确的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手续和资格审定情况。

30、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2002)394号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文件,第三章第九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第七章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230号文件,第十条第三款:担保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担保机构应简化程序,尽量降低或取消反担保,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2003)27号通知,第五条贷款申请及审核程序:(一)自愿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二)社区会同街道初审。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情况,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张榜公示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三)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将审核结果报市担保中心。

31、被告人赵某某制作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图。

32、临颍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总分类账目,到2010年12月份,赵某某在任期间,致使担保基金被划扣金额为362万。

33、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长虹牌等离子电视机(2014)03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总鉴定金额为4200元。及电视机照片。

34、2010年9月16日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48号文件,因收受贷户现金8500元,给予赵某某行政记过处分。临颍县纪检委2010年7月25日出具的被告人退赃8500元的票据。

35、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关于赵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一案退款情况,侦查部门通过追缴为国家追回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

3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37、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提供证据如下:

1、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证明被告人在担任主任期间工作任务大。

2、领导讲话强调实现贷款发放总量大突破。

3、还款协议书,第三方实际用款人愿意偿还逾期贷款

200万元。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临颍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任期间,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2002)394号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财金(2008)100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郑银发(2008)230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漯河中心支行联合下发漯劳社(2003)27号《漯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临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临颍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职责贷款审批程序及担保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人的身份信息和担保人的担保协议、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人工资证明、担保的贷款项目真假进行审核,致使担保贷款被第三方实际占用,贷款到期不能偿还,362万元的担保基金被扣划,立案时未被追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赵某某在任职期间收受郭某一现金5000元;收受郭某某电视机一台价值4200元,为其二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于予以确认,对被告人赵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收取郭某一5000元,在案发前已经临颍县纪检委和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臧跃峰

审判员  郭纪元

审判员  陈胜然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保雷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王某某贪污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