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为了承接舞阳县移民扶持后期结余资金项目打井工程,被告人杨某某在承揽工程前向舞阳县水利局提出,如果能承包工程将会给该局提供一些办公经费。在承接工程后,杨某某先后给舞阳县水利局以解决经费的名义送现金共计6万元。 2013年,为了承接南水北调工程舞阳段机井恢复工程,被告人杨某某承揽工程前提出,如果能承包工程将会给该局提供一些办公经费。在承接工程后,杨某某先后三次以解决经费的名义给水利局好处费,共计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漯河市顺发打井队负责人,为了承揽舞阳县水利局负责的舞阳县移民扶持后期结余项目及南水北调工程舞阳段机井恢复工程的打井工程,给舞阳县水利局以解决经费的名义送现金共计31万元,应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16万元我不承认是给舞阳县水利局不要了,16万元我给了,我和段某某一块还超市的帐,帐是水利局欠的,当时虽然没有说明,这钱我想我还要,太多了。平常我给水利局的几笔几万就没想着再要了,二年了,我记得准的是5万元,其他我记不准了。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为了承接舞阳县移民扶持后期结余资金项目打井工程,被告人杨某某在承揽工程前向舞阳县水利局有关负责人提出,如果能承包工程将会给该局提供一些办公经费。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形下,漯河市顺发打井队承接了该工程,在承接工程后,杨某某先后给舞阳县水利局以解决经费的名义送现金共计6万元。2013年,为了承接南水北调工程舞阳段机井恢复工程,被告人杨某某承揽工程前又向舞阳县水利局有关负责人提出,如果能承包工程将会给该局提供一些办公经费。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形下,漯河市顺发打井队又承接了该工程。在承接工程后,杨某某先后三次以解决经费的名义给水利局好处费,共计25万元。从2000年到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分多次向舞阳县水利局行贿3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1998年我出资成立了漯河市顺发打井队,2003年注册。2010年至2012年漯河市顺发打井队承揽了舞阳县水利局的水库移民机井项目工程,2013年年初又承揽了舞阳县水利局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占用机井恢复的工程。2010年舞阳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打井工程由我公司承建,合同价29.88万元;2011年舞阳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打井工程也是有我公司漯河市顺发打井队承建,合同价34.5万元;2012年舞阳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打井工程还是有我公司承建,合同价为21.98万元的。2010年度水库移民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工程款到位后我给水利局王某某现金3万元,这是我之前答应他们的经费;2011年度水库移民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工程款到位后我交给王某某现金3万元;2012年度水库移民后期资金扶持项目,工程款到位后我给王某某拿去现金2万元。以上共计交给王某某8万元。每次给他们钱都是根据工程大小给他们钱,工程大的话会多给点,工程小的话会少给点。如果不给舞阳县水利局提供经费,具有打井资质的公司很多,舞阳县水利局也不会让三年的机井工程让我公司承建。舞阳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占用了部分机井,因南水北调工程毁损了相关机井,需要重新恢复机井。当时确定有这个工程以后,我找到段某某局长,我给他说我的工程队想承接这个工程,段局长说这个事情还需要研究,我为了拿到这个工程向段局长提出来如果打井项目我可以承建,我到时候给局里解决点经费。隔了段时间,段局长告诉我说这个工程让我公司负责实施,让我与王某某接洽,听到这个消息之后也很高兴,当即提出给水利局解决5万元经费,经段局长同意后把钱交给了王某某。我公司于2013年3月与舞阳县南水北调办公室签订了舞阳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机井恢复项目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36.78万元,工程开始后不久的4月下旬,按我前期的承诺我又交给王某某4万元现金。当时工程开始建设时,没有进行招投标,也没有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在9月份的时候,工程已经进行了一半,我提出来需要支付一部分工程款,段局长说这是国家南水北调的工程,没有招投标,没有正式的合同,财政局无法拨款,段局长告诉我说,让我找两家公司来陪标,应个场合,走个程序,于是在2013年9月23日我按照段局长的安排,找了两家公司陪标,完成了招投标的程序,随后和水利局签订了正式协议。因为里面涉及的村庄比较多,现在还没有竣工,完成了大约80%左右。现在只支付了60%的工程款,总工程造价152万余元,按照60%支付,舞阳县水利局应该支付给我公司91万元,但是扣除税收、按照比例扣除10%的质保金后,支付给我公司了86万余元。打井队在2013年3月份就已经开始实施这个合同的相关项目内容,也没有正规验收,只是段某某给王某某打个电话,了解一下打井的进展情况,就批复了,工程款是有舞阳县财政局核算中心拨付到我公司账户的。给水利局16万元是我干工程之前对段局长的承诺,我给段局长打电话,协商给他们解决经费的事情,根据商定给他们16万元钱。款到之后,我取出来16万元钱交给了段某某局长,段局长随后把办公室主任何东涛及王某某都叫到了办公室。我承包南水北调建设占用机井恢复工程期间一共交给水利局办公经费25万元,我考虑到这个工程造价也比较高,并且在没有招投标、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把工程交给了我,工程没有招标即开始工程建设,在招标过程中,也给予了帮忙指点,所以想着给他们解决点办公经费。以后类似的工程项目还比较好,也为了承揽更多的水利局工程。 2、证人王某某证明,杨某某的漯河市顺发打井队是私营打井队,这些年他在水利局承揽了一部分工程项目,2013年的南水北调工程中恢复机井项目工程也是有他负责的,2012年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在我市开工,占用了部分机井,需要把损毁的相关机井重新恢复。南水北调工程主要是有段某某局长和我负责,该工程主要是有漯河市顺发打井队承建。2013年3月份开始建设,签订合同是在2013年9月底才签订的。当时有这个工程项目时,段局长曾经给我商议,说杨某某都是熟人,关系也不错,打井的技术也很好,工程给他还会给局里解决点费用,我也表示赞同,后来决定此工程有杨某某负责建设。杨某某接到工程后没过多长时间,段局长给我说杨某某拿了5万元钱让我先收下,我从杨某某手里收下这5万元钱。在2013年3月份工程开始建设后,段局长让我找杨某某再协调点经费,杨某某又交给我4万元现金。除杨某某交给局里的9万元之外,还有1笔16万元。2013年10月的一天,在段局长办公室,杨某某也在,他交给段局长16万元现金,说这是给局里解决的经费,段局长收到后交给我4.4万元,因为这是杨某某为了干这个工程,他主动提出来要给局里解决经费。这部分钱中的4.4万元我已经交给了纪委,下余的这部分钱陆续用到了局里一些不便入账的开支。 2010年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结余资金项目42万元,其中配套打井工程就是由漯河市顺发打井队中标,合同价29.88万元。2011年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63万元,其中打井配套工程也是有漯河市顺发打井队中标,合同价34.5万元;机井配套有四通泵业安装、调试,合同价28.5万元。2012年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55万元,其中合同价位21.98万元的打井工程是有漯河市顺发打井队中标。水库移民打井工程有舞阳县水利局决定有具有打井资质的公司进行建设,杨某某提出如果承揽住水库移民打井工程,将会给舞阳县水利局提供一些办公经费,所以局里就决定水库移民打井工程有漯河顺发打井队进行施工。2010年至2011年我局陆续收到了杨某某送来的4万元经费;2012年我收到了杨某某给我局送来的2万元经费,以上这两年共计6万元,这钱蔡某某局长也知道。 3、证人段某某证明,杨某某的顺发打井队是私营打井队。南水北调工程的机井恢复工程都是杨某某的顺发打井队干的,为此杨某某还在工程开工前及工程施工期间给局里提供了几笔经费。2012年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在我市开工,工程经过我县保和乡、文峰乡等5个乡镇,市里成立了南水北调办公室,舞阳县也成立了南水北调办公室,我任主任。临时占地中原先的机井已损坏,需要重新打机井,所以开始由县南水北调办自己找打井队打了一部分井,后来市南水北调办将打井款统一赔付给各县、区水利局,由县、区水利局统一打井。按规定打井工程需要进行招标,但由于南水北调工程施工进度快,乡镇又要求迅速打井,所以我们县打井工程是先由打井队垫资打井,后再招标,补签打井合同。我县南水北调的打井工程,是杨某某的顺发打井队干的,干了两个工程,一个工程价款150多万元,一个工程款34多万元。在杨某某干南水北调打井工程之前,他找我提出想干这个工程,并表示如果让他干这个工程,可以给局里提供些经费。我觉得工程谁干都是干,我和杨某某比较熟悉,之前他也干过我们局不少工程,技术也可以,现在又主动提出给我们解决经费,就倾向于把打井工程主要交给杨某某干。我给赵付民局长打过招呼后,又和王某某商议,决定让杨某某干机井恢复工程。杨某某听到这个消息后,当即提出给局里解决5万元经费,以后需要再找他要,我让他把5万元交给了王某某。工程开始不久,我让王某某找杨某某协商,杨某某又交给王某某4万元。由于顺发打井队在干南水北调机井恢复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也没有和我局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无法通过,也没有拨付工程款。在2013年9月下旬,我就让杨某某找了两家打井队陪标,走一下招投标程序,这样杨某某的顺发打井队顺利中标。杨某某在中标之后提出工程已完成60%,要求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86万多元,我们没有进行验收,我只是让王某某了解了一下情况就拨付了。杨某某收到这笔款之后主动向我提出再给局里解决些经费,并问我需要多少,我说你给解决十五、六万吧。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杨某某到我办公室交给我16万元现金,以上杨某某共给局里提供了25万元的经费。9万元我让杨某某交给了王某某保管,作为局里帐外资金。16万元我收到后交给了办公室主任何东涛1万元,让他还局里购买白金酒的欠款;交给王某某44000元,让他归还局里4000元欠款,余下4万元让他保管,作为局里以后支出费用;我支付支出费用1万元;下余96000元由我和杨某某一起到北京路鑫源烟酒店还欠款,也没有要发票。 4、舞阳县水利局与漯河市顺发打井队签订的合同,舞阳县水利局2011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打井工程项目打井部分工程承包合同;舞阳县水利局2012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打井工程项目打井部分工程承包合同;舞阳县(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机井赔付资金)水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5、2010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打井工程项目验收报告、2012年度竣工报告、决算报告、验收报告;舞阳县南水北调工程机井恢复项目验收报告、决算报告、舞阳县水利局拨款情况说明。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财政农业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舞阳县财政局国库工资股内部结算单、舞阳县财政专户资金拨款通知书、结算单、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发票。 6、河南省财政厅文件、漯河市财政局、移民安置局文 件,关于下达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的通知。 7、漯河市顺发打井队工商注册信息,个体工商户,负 责人杨某某。 8、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漯河市顺发打井队业主,为了承揽舞阳县水利局负责的舞阳县移民扶持后期结余项目及南水北调工程舞阳段机井恢复工程的打井工程,分多次以给舞阳县水利局解决经费的名义送现金共计3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辩称给舞阳县水利局16万元还准备追要回来的理由不影响该案构成行贿的客观要件,故对其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臧跃峰 审 判 员 陈胜然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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