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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甲某诉被告李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孙甲某,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李甲某,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孙甲某诉被告李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孙甲某,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李甲某,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孙甲某诉被告李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起,被告因建羊棚,陆续购买原告彩钢瓦,除支付部分款项外,下余的彩钢瓦款38700元被告当时无钱支付,亲笔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称一个月还清,可被告一直拖延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彩钢瓦款38700元及利息126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情况。
3、清单13张。证明被告购买原告的彩钢瓦和各种配料。
被告李甲某辩称:(1)原、被告商定彩钢瓦每平方米是13.5元,原告却按每平方米17.8元计算,所以才有被告欠原告38000元。(2)开始商定时原告称给被告签合同保修10年,厂房建成后,钢架松动,房子漏水,3间办公室省工减料,原告至今不维修也不与被告签合同。
被告李甲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关于李甲某与孙甲某购物经济纠纷说明材料两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本县城区经营彩钢瓦及各种配料生意,被告因建羊棚于2011年7月至同年11月,陆续在原告处购买彩钢瓦及配料使用。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购买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彩钢瓦及其它原料前后共计九万余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下欠38700元至今未支付。2012年4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范湖乡菜园李因建羊棚欠孙甲某彩钢瓦款38700元(叁万捌仟柒佰元),期限为壹个月还清。欠款人:李甲某,2012年4月22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均拖欠不还。原告在追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彩钢瓦款38700元及利息126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约定的买卖合同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约定购买彩钢瓦事宜后,原告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被告应当足额支付原告的货款,但被告只履行了部分货款的支付义务,剩余货款拒不支付,被告的拒付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因未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本院无法查证核实,故对此理由不予采信,为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的公平、自愿、合法,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彩钢瓦货款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保护。原告提出被告应支付利息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原、被告双方约定一个月后还清货款,故应从2012年5月2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计算利息。另原告起诉利息计算至2014年2月19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孙甲某彩钢瓦货款38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计算至2014年2月19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李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王云东
审 判 员  段占甫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新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