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台民初字第00773号 原告王占保,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益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命峰,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占保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保的委托代理人宋益夏及被告郑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占保诉称,2013年6月7日2时许,高建国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7211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山东省郓城县境内沿沿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里湾村北时,与周河山驾驶的因故障停在路上的无牌低速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韩保柱受伤。该事故经郓城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建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河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韩保柱无责任。肇事车辆豫J72110号车在被告郑州公司投保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故被告郑州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3012元(车损的70﹪),庭审时变更为81434.5元。 被告郑州公司辩称,1、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应该由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提起诉讼。2、本案是双方事故,应当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应当赔偿的份额后再计算本车损失。3、施救费由对方交强险承担。4、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豫J72110号车的登记车主是台前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实际车主王占保出资购买该车后挂靠在台前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13年5月8日,原告王占保以台前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郑州公司为豫J72110号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台前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96197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8日止。 2013年6月7日2时许,高建国驾驶豫J7211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山东省郓城县境内沿沿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里湾村北时,与周河山驾驶的因故障停驶在路上的无牌低速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韩保柱受伤。该事故经郓城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建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河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韩保柱无责任。豫J72110号车辆经台前县华泰汽配服务站维修清单显示车损为98816元,原告还支付施救费19800元。被告对原告车辆损失提出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委托河南中州评估有限公司对豫J72110号车的本次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车损9153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华泰汽配服务站维修清单、施救费发票、中州公司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台前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公司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该合同被保险人虽是台前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根据原告与台前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挂靠协议,王占保实际占有、使用并控制该车辆,因此王占保对该车辆享有保险利益,王占保是本案适格原告。被保险车辆豫J72110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该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首先应当由对方车辆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以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郑州公司在商业车损险的范围内按事故责任70﹪的比例予以赔付。被保险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河南省中州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的结论,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鉴定的车损数额91535元未超出车损保险金额,被告郑州公司理应赔偿。为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也应由被告负担。施救费是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被告方虽然辩称数额过高,但未能提出充分的反驳证据,施救费亦应由被告郑州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的范围内一并赔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占保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共计80034.5元[(91535+19800+5000-2000)×7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王占保负担7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晶 审 判 员 黄 永 林 代理审判员 范 小 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艳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