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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孝霞、孙金钰与被申请人周伟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孝霞,女,回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金钰,男,回族,1953年5月26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孝霞,女,回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金钰,男,回族,1953年5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伟军,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
申请人马孝霞、孙金钰与被申请人周伟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1)郑民四终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马孝霞、孙金钰申请再审称:一、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是伪造《房屋租赁合同》的证据,是其原裁判错误,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二、两级法院均对上诉人的合理诉求不予理睬。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做评判,其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马孝霞、孙金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孝霞、孙金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要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