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喜法,男,汉族,1952年2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磙妮,男,汉族,1940年2月1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郑喜法与被申请人赵磙妮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喜法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所卖的三种药肥在各种作物上已使用多年,均没有问题,且有农业部的批准证书。赵磙妮的桑树在喷施了申请人的农药后出现了桑葚干枯的现象,一、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实验后确定责任,一、二审法院在未进行实验的情况下就判令申请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在农药合格的情况下,仍存在农药的配比浓度、喷施时的天气情况等客观不确定因素会导致桑树在喷施了农药后出现桑葚干枯的现象,即使对药品效能进行司法技术鉴定,亦不能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原审考虑到上述原因未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另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令出售药肥一方的当事人郑喜法适当分担赵磙妮的损失有法律依据。 综上,郑喜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喜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