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圣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阳,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中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风(十堰)汽车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锦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成玉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翁兴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东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冰,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生。 再审申请人郑州圣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李阳、河南成玉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市东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圣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2)郑民四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一审判决存在其他问题。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郑州圣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圣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