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薛景勋,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保勇、李栋梁(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娇,董事长。 一审被告:汤积富,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 一审被告:河南省富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积富,总经理。 一审被告:侯宗亮,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生。 再审申请人薛景勋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汤积富、河南省富成实业有限公司、侯宗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景勋申请再审称:一、《借款/担保合同》中反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被欺诈,是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提供的反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二、《借款/担保合同》实质是企业间资金借贷,应认定无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却有错误;三、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河南省富成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因为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从没有将款项支付给河南省富成实业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薛景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景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