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芬萍,女,汉族,1961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音,女,土家族,1986年1月3日出生,系程芬萍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文锁,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贵民,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程芬萍因与被申请人任文锁、王贵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芬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程芬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芬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