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蟻乂,男,汉族,1957年1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淑梅,女,汉族,1951年12月16日出生号。 再审申请人王蟻乂因与被申请人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蟻乂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借条是被申请人伪造的,结论错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申请人王蟻乂与被申请人蒋淑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证,该借条经鉴定,系申请人的签名,故应当予以认定。申请人申请称该借条系伪造,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蟻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蟻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