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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游永成因与被申请人游永奎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游永成,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游永奎,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游永成因与被申请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游永成,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游永奎,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游永成因与被申请人游永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游永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公民拥有合法的继承权。由于游子厚夫妇生前一直与被申请人游永奎共同生活,一、二审法院根据游子厚遗产的现状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给被申请人游永奎予以适当多分,并无不当。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游永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游永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