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2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志敏,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家昱、汪静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朋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潘志敏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潘志敏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申请人房屋内噪声超标的原因的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过于片面和武断;原审判决对201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断章取义,申请人无法认同;《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申请人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和其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的质量标准等义务有明确规定,而原判决却有法不依,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审法院不仅未批准申请人的追加被申请人申请和评估鉴定申请,甚至未将申请人的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和评估鉴定申请书订入一审卷宗,一审判决存在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的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实体处理错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的标的物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房屋的噪音值严重超标,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做评判,其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潘志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潘志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