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臣鹏,男,汉族,1984年5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继东,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高歌,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嘉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双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东,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高歌,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文喜,男,汉族,1948年9月2日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登宇,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梁臣鹏、郑州市嘉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文喜、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臣鹏、郑州市嘉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不应由我们承担,而应由被申请人或医院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再审申请人梁臣鹏驾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梁臣鹏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再审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受害人在治疗后的恢复期内进行二次手术,还是对侵权造成再审被申请人田文喜伤害的治疗行为,故再审申请人应当对该次治疗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梁臣鹏、郑州市嘉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臣鹏、郑州市嘉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