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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梁汉生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汉生,男,汉族,1953年9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真,院长。 一审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汉生,男,汉族,1953年9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真,院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
再审申请人梁汉生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一终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汉生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委托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时未对所有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剥夺申请人的举证权利。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梁汉生因病分别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后因医疗纠纷多次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一、二审法院依据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对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称二审法院剥夺申请人的举证权利,经查二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梁汉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汉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