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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帆因与被申请人侯彩虹遗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帆,女,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焕琴,女,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彩虹,女,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帆,女,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焕琴,女,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彩虹,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杨帆因与被申请人侯彩虹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帆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房屋应属杨平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属婚后财产。
本院认为,《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请示》显示,郑州华联商厦于2002年11月向郑州市房改办提出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公房出售申请。郑州市房改办于2003年4月批复同意了郑州华联商厦的申请。可见在2003年4月时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仍是郑州华联商厦。也就是说涉案房屋虽然在杨平与侯彩虹婚前交纳了集资款,但杨平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而是在与侯彩虹婚后多年参加房改,才取得房屋所有权,故该房产应为杨平与侯彩虹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对涉案房屋的认定事实清楚。对于申请人申请称其为杨平购买墓地花费16200元,丧葬费花费2845元的问题,申请人可另行诉讼。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杨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