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龙庆,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 代表人安天佑,组长。 再审申请人李龙庆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龙庆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二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龙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龙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