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秀琴,女,汉族,1968年9月20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凌、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泽云,女,汉族,1994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凌、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玉宾,男,汉族,1973年3月2日生。 再审申请人李秀琴、牛泽云因与被申请人牛玉宾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秀琴申请再审称:二审送达程序不合法,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申请人自己给法院确认的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已明确“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申请人自己在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地址确认书字迹无法辩认,二审按申请人上诉状上自己书写的地址邮寄并无不当。由于申请人书写地址不准确导致传票被退回,按规定,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故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正确。若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 综上,李秀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秀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