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4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学良,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新芳,男,汉族,1947年11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学良因与被申请人曹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学良申请再审称:(2014)郑民四终字第852号民事裁定书中称2014年6月18日9时开庭审理本案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不对的,申请人由于道路堵塞,晚到庭一个多小时,并与主审法官说话,不应认定申请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裁定按申请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显失公平,要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学良经本院合法传唤,因道路堵塞到庭审地点晚了一个多小时,导致未能参加庭审,原审据此认定申请人李学良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裁定按李学良主动撤回上诉处理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李学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学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