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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亚楠因与被申请人王丽红、李可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楠,女,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红岩,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庙小童,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楠,女,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红岩,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庙小童,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红,女,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可,女,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亚楠因与被申请人王丽红、李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亚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消费安全管理制度”上显示组长为冯慧东,冯慧东系王丽红的丈夫,以上证据证明网吧已移交给了被申请人王丽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是2014年1月9日,李亚楠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14年7月21日。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所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网吧转让的主要内容有执照、证件及机器设施设备等,申请人李亚楠只提交“消费安全管理制度”上组长姓名的变更仍不足以认定已将网吧转让给了王丽红,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再审。
李亚楠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亚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