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菲菲,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敏,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系张菲菲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佳明,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张菲菲因与被申请人徐佳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菲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没有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菲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菲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