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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会东、石群玉因与被申请人闵广琴、靳龙龙及原审被告石华奇、朱景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会东,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群玉,男,汉族,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会东,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群玉,男,汉族,2003年6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会东,身份信息同上,系石群玉之母。
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闵广琴,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靳龙龙,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
原审被告:石华奇,男,汉族,1941年6月24日出生。
原审被告:朱景妮,女,汉族,1943年4月2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会东、石群玉因与被申请人闵广琴、靳龙龙及原审被告石华奇、朱景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会东、石群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会东、石群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会东、石群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