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会东,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群玉,男,汉族,2003年6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会东,身份信息同上,系石群玉之母。 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闵广琴,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靳龙龙,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 原审被告:石华奇,男,汉族,1941年6月24日出生。 原审被告:朱景妮,女,汉族,1943年4月2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会东、石群玉因与被申请人闵广琴、靳龙龙及原审被告石华奇、朱景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会东、石群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会东、石群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会东、石群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