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明五,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全福,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录,男,汉族,1949年1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郑市城关乡王刘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顺兴,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建中,男,汉族,1943年6月1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安明五、安全福因与被申请人王永录、新郑市城关乡王刘庄村民委员会、王建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明五、安全福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被申请人返还卖树款15800元及月利息。 本院认为,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安明五、安全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明五、安全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