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70号 罪犯何林厂,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新密刑初字第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林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何林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何林厂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份,被告人何林厂伙同他人进行抢劫预谋后,到新密市白寨镇的多个村组路上伺机作案,将骑摩托车途经此处的白某某跺倒在地,抢走摩托车,骑抢来的摩托车携带匕首、电警棒在路上抢劫被害人的摩托车、金耳环等物。何林厂参与抢劫6次(其中1次属抢劫预备),所抢财物价值11261元。何林厂系主犯。 罪犯何林厂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1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1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月1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林厂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林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