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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席磊鑫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38号 罪犯席磊鑫,又名席佳佳,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吉刑初字第22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38号

罪犯席磊鑫,又名席佳佳,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席磊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席磊鑫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洛少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席磊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席磊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份,被告人席磊鑫伙同他人将在吉利区两家网吧中上网的被害人雷某某、冯某某等强行拉到某处进行殴打并抢劫手机、现金等财物,致三人轻微伤。席磊鑫参与作案4起,涉案数额价值共计2257元。案发后,席磊鑫等三被告人的父母赔偿雷某某各种损失1100元、赔偿冯某某各种损失450元,取得了其谅解。席磊鑫系主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

罪犯席磊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席磊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席磊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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