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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冬喜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95号 罪犯张冬喜,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孟刑初字第6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95号

罪犯张冬喜,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孟刑初字第6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冬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张冬喜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57411.6元,丧葬费6300元,扣除已付的3000元,余款60711.6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刑期自2006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2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对张冬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冬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冬喜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陵园州一公路时,与同

方向在其前方步行的村民崔某某相撞,致崔某某倒地受伤,摩托车部分损坏。张冬喜将被害人拖到路边麦地,后驾车离开现场,未对被害人任何救治措施和帮助,后崔某某死亡。案发后,张冬喜投案自首,在家属的协助下赔偿原告人3000元丧葬费。

罪犯张冬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记功;

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

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冬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冬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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