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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占群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33号 罪犯张占群,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汝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占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33号

罪犯张占群,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汝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占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洛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占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农历12月至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占群将一名为“杨利霞”的女子介绍给伊川县的赵某某为妻,索要现金2.5万元,后“杨利霞”从赵某某家逃跑;张占群与他人以介绍女子给伊川县的韩某某之子、苏某某之子、南某某之子、韩新某为妻之名,共索要现金12.76万元。张占群参与诈骗作案5次,数额达152600元。张占群系共同犯罪,退回部分赃款。

罪犯张占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占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占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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