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罪犯党战胜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60号 罪犯党战胜,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党战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60号

罪犯党战胜,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党战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党战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党战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15日至28日,被告人党战胜伙同他人预谋后,以订购小麦胚芽的名义,分别在郑州、许昌、赤峰、乌兰浩特等地诈骗他人384014元。追回赃款7150元并发还被害人。各被告人均系主犯。罪犯党战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7日被河南省郑州监狱认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党战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党战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罪犯冯涛阳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