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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冯涛阳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91号 罪犯冯涛阳,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湛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91号

罪犯冯涛阳,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湛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涛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冯涛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冯涛阳以转让平煤集团棚户区改造小区房子、给被害人亲属安

排工作、介绍市政保洁工程等为由,骗取多个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冯涛阳诈骗作案7起,共计诈骗人民币94.73万元。

罪犯冯涛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7月7日被河南省郑州监狱认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涛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涛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8月18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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